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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94年司法官解答疑問?
發表人  

發表日期

9/18/2015 11:46:05 AM
發表內容 Q.甲乙丙三人共有300坪之建地一筆........

A.老師的解答是說甲可以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學生的疑問是,甲只是跟乙主張辦理地上權登記,並無向丙表示,有民945的適用嗎?若沒有變更以地上權的意思表示,向全體共有人表示,共有人可以在共有土地上主張地上權時效取得?
回覆
李俊德 在9/18/2015 4:08:15 PM的回覆:

你的思考點也沒有錯誤,這個要件具被與否可能存在爭執   

所以在第三個小題的回答上,除了我的解答點外,妳還可以加上你的思考點,回答甲無法請求地上權時效取得登記。

回覆 在9/18/2015 4:30:58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您的回答,學生後來有在看過老師您的解答,發現老師您是站在土地法34-1的角度上看這個問題!
只是不曉得實務會不會承認這樣的設定地上權登記!
謝謝老師,老師您真的很厲害!
回覆 AA 在9/19/2015 8:24:59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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