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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授課內容之問題
發表人 宇法小學生  

發表日期

9/21/2015 9:19:54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這次想請教的問題是關於區分所有中之共有專用之問題

就是,老師上課最後總結提到,如是依共有法理或依原始公寓大廈買賣契約而

設定,均依照799-1第4項,視特定繼受人善惡意決定之。

該特定繼受人,亦可區分買到該共有專用之特定繼受人與非買到該共有專用之

特定繼受人。於非買到共有專用之特定繼受人,較無問題,因為惡意不受拘

束,善意,則仍受拘束。

但於買到共有專用之特定繼受人,有點奇怪,就是如果他是惡意,反而受拘

束而繼續仍有共有專用之權利,如果是善意,反而沒有繼續擁有共有專用之

權利,是這樣嗎?

謝謝老師。
回覆 宇法小學生 在9/21/2015 9:20:51 AM的回覆:
補充是依799-1第4項後段~~
回覆
李俊德 在9/21/2015 3:48:39 PM的回覆:

請問何謂「拘束」?

對買到原本享有「共有專用」之特定繼受人,使用其「共有專用」,能稱的上「拘束」嗎?

回覆 雪中足跡 在9/21/2015 7:16:31 PM的回覆:

老師晚安,報告一下我的想法,

1,所謂拘束是指,這個區分所有權人他不是當初締結分管契約的當事人,可他卻要受到該約定的拘束。

2,買到原本就享有共有專用權之特定繼受人,他因買賣而承繼上一任所有權人的權義關係,自然也就享有共有專用權。

3,民法第799-1條第4項,基於團體法法理,明定繼受人不論知悉與否,皆受規約之拘束。至於規約以外之約定,類似釋字349號意旨,以特定繼受人知悉與否而異其效力,知道的,就受拘束。不知道的,不受拘束。

回覆 在9/21/2015 11:45:59 PM的回覆:
而且惡意不受拘束,善意受拘束...這句話似乎,,有待商議
回覆
李俊德 在9/22/2015 1:33:38 AM的回覆:

就你的案例,拘束乃是針對非買到共有專用之特定繼受人而言

回覆 宇法小學生 在9/22/2015 9:39:19 AM的回覆:
老師不好意思,我修正我的問題

應該是,買到非共有專用部分之特定繼受人(其他樓層之人)

按第799-1第四項後段

惡意受拘束,善意不受拘束

但買到共有專用部分之特定繼受人(擁有頂樓屋頂加蓋之人)

惡意仍有權利(受拘束),善意則無權利(不受拘束),是這樣嗎?

有點弔詭....
回覆
李俊德 在9/22/2015 1:20:15 PM的回覆:

應該是,買到非共有專用部分之特定繼受人(其他樓層之人)

按第799-1第四項後段

惡意受拘束,善意不受拘束

但買到共有專用部分之特定繼受人(擁有頂樓屋頂加蓋之人)

惡意仍有權利(受拘束),善意則無權利(不受拘束),是這樣嗎?
-------------------------------------------------------------------------------------------------
不對

第799-1第四項後段在規範:買到非共有專用部分之特定繼受人(其他樓層之人)



回覆 宇法小學生 在9/23/2015 10:23:12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

所以買到共有專用之人(頂樓加蓋之人)

無須適用799-1第4項後段

所以它共有專用的權利,必定存在

如果要使其不得再使用,就再透過規約或重訂分管契約為之嗎?

那當初是以買賣契約的方式,亦同以規約或重訂分管契約方式為之?
回覆 雪中足跡 在9/23/2015 10:38:07 AM的回覆:

想分享我的看法,請老師指正

此類問題於考古題或實務上,通常是:
買房子的人,不是享有共有專用的人   ,所以,他才會對頂樓的區分所有權人主張其侵害屋頂空地共有部分的占有使用,也因此,頂樓的區分所有權人才要引用民法第799-1條第四項抗辯。然後,依其占有權源是根據規約或其他約定,分別其效果。
回覆
李俊德 在9/23/2015 6:30:56 PM的回覆:

不是這樣

你怎麼觀念會混成一團呢?

你買了「頂樓」及「頂樓加蓋」的房子

房子自然屬於你的

你有「頂樓」及「頂樓加蓋」的房子所有權沒有爭執

而且「頂樓加蓋」這一個現實的狀態,當然也被延續下來了(這不是你說的:所以它共有專用的權利,必定存在)

其他住戶是否承認你可以繼續保有「頂樓加蓋」的專用使用權,就要看799-1的規定




回覆 宇法小學生 在9/25/2015 10:28:17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

那可否請老師指正後續究應該如何處理?

如果這個頂樓加蓋是當初區分所有依照分管契約或契約買賣中所形成

買到頂樓加蓋之人,如遭原區分所有人主張拆屋

此時究如何適用799-1第4項後段,判斷買到頂樓加蓋之人是否能繼續使用?


學生不才,感謝老師耐心回答,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9/25/2015 10:48:10 AM的回覆:

課程中專用使用權,不是有介紹嗎?

回覆 宇法小學生 在9/26/2015 4:52:22 PM的回覆:
老師不好意思

就是這個部分於課程講解中,僅有些許帶過

因為大多是針對非買到共有專用之特定繼受人

所以學生才會比較困惑...



另外請教老師關於地上權的問題

就是關於835條係關於地上權人拋棄時,應如何支付地租的規定

如因為地上權成立目的不存在,土地所有人依833-1終止時,是否也有適用

835條第3項?

或土地所有人依836、836-3終止時,是否也有適用835條?

因為感覺這兩條條文都是因為地上權人有非難事由而被終止,是否也有適用

835條呢?

如果沒有,地上權人會不會因為沒有適用,所以不選擇拋棄的方式(因為要

付地租),然後選擇836或836-3的方式讓土地所有人終止就好。


謝謝老師耐心回答...
回覆
李俊德 在9/26/2015 6:17:06 PM的回覆:

835:地上權人要拋棄地上權

836,836-3:土地所有人要終止地上權

根本就是兩種不同的狀況,為什麼你會混在一起呢?

就好像

835:房客不想租了

836,836-3:房東不想租了

這二種狀況當然不同


回覆 宇法小學生 在9/30/2015 2:45:28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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