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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為求死去殺人?法醫:死刑犯接受槍決全都腿軟!
發表人 聽聽專家看法  

發表日期

9/26/2015 1:10:52 PM
發表內容
   為求死去殺人?法醫:死刑犯接受槍決全都腿軟!



NOWnews         
NOWnews   



NOWnews

2015/6/2
      

法醫高大成則說,他參與執行槍決,死刑犯幾乎都腿軟由法警攙扶才能走入距離不到10公尺的執行槍決的位置。(圖/翻攝自法醫高大成臉書)   

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人魔割喉案引發對於死刑存廢論戰,因為龔姓兇嫌表示自己一心尋死,所以才動手行凶,因此,有一說認為死刑不足以遏阻犯罪。但國民黨團1日召開記者會表達強烈支持執行死刑的立場,更有藍委提案加重刑罰,另外,資深法醫高大成則說,他參與執行槍決,死刑犯幾乎都腿軟由法警攙扶才能走入距離不到10公尺的執行槍決的位置。

國民黨團1日記者會上,藍委丁守中、王育敏都提出要加重隨機殺害兒童的相關修法,國民黨團則表達支持執行死刑立場。前警大教授葉毓蘭則表示,針對殺害兒童應提高刑期,她說,這是任何一個民主法治國家,應該給兒童的承諾。

高大成則認為,廢死=費時=浪費時間終身監禁一個被社會唾棄的人。反廢死=反費時=不浪費時間與國家資源⋯只要確定惡性重大、證據確鑿就應儘速執行死刑。甚至於還有人認為死刑犯應捐贈器官,以表對社會的歉意!

他說,自己做了30多年的法醫,是不可能也不會違背我面對凶殺案當時的情景而去支持廢死!但再重申「必須確定惡性重大、證據確鑿就應儘速執行死刑!」確實是能嚇阻類似犯罪行為的再發率。

有網友留言說,廢死聯盟的人上節目說鄭捷、曾文欽等人是真的想求死才去殺人希望得到死刑,甚至說曾嫌說殺一個人不會判死刑是為了讓大家仇恨他好讓他能得死。所以如果成真,會有更多想求死的人去模仿去殺人,好讓自己能得死刑。真的會這樣嗎,高法醫有何看法?

高大成回覆,「我參與執行槍決,尚未見過抬頭挺胸、自行走入刑場接受槍決的死刑犯。幾乎都腿軟由法警攙扶才能走入距離不到10公尺的執行槍決的位置」。
回覆 ~.~ 在9/26/2015 3:47:21 PM的回覆:
ISIS斬首基督徒時,那些基督徒似乎並無腿軟。

話說回來,要求不腿軟似乎是強人所難吧?這是人的一般正常反應吧?

這是在說死刑具有預防與嚇阻的效果嗎?

回覆 不一樣 在9/26/2015 4:31:15 PM的回覆:
ISIS斬首基督徒時,好像不是原地跪著就是站著
好像沒有叫他們執刑前,走一段路
是怎麼看的出來有無腿軟?
回覆 ~.~ 在9/26/2015 7:35:33 PM的回覆:
有啦!他們有走好長一段路,沿著海岸線走。


你沒看到?
回覆 不一樣 在9/26/2015 8:23:56 PM的回覆:
ISIS是拿槍逼你走
你不走,立刻把你殺了
我們法院會這樣嗎?
回覆 凡夫俗子 在9/26/2015 9:18:16 PM的回覆:
我發現廢死的人
很會瞎扯一堆似是而非的歪理
瞎掰硬拗的功力一流
讓我們這些凡夫俗子望塵莫及

讓原本態度中立的人
每次看到他們硬拗的歪理
都會自動靠向反廢死這邊

因為他們的歪理
實在讓我們這些凡夫俗子無法理解~~~~
回覆 ~.~ 在9/27/2015 1:46:18 PM的回覆:
甚麼拿槍不拿槍的?

影片中isis甚麼時候拿槍逼這些基督徒走了?

他們是押著基督徒(基督徒手都被反綁),沿著敘利亞的某海岸線走,然後isis在各自拿著刀,把這些基督徒一刀一刀的斬首(割脖子)

回覆 ~.~ 在9/27/2015 1:49:58 PM的回覆:
此外,這些基督徒在被斬首時確實發出了哀嚎慘叫聲。
回覆 夠了 在9/27/2015 2:18:56 PM的回覆:
好了啦!
請放寬心*~~~

不要再為這無意義的頊事爭論好嗎?
非常無聊
回覆 不一樣 在9/27/2015 2:49:14 PM的回覆:
   ISIS   的俘虜,敢不聽   ISIS   的命令,當然是必死
台灣的囚犯也一樣這樣?
回覆 天真? 在9/27/2015 2:52:37 PM的回覆:
影片只拍一個方向
其他方向又拍不到
看影片就能證明ISIS   沒有拿刀槍等等殺人武器在旁邊?
回覆 越看越好笑 在9/27/2015 3:03:28 PM的回覆:
居然有人把我們的司法機關,跟ISIS相提並論
中秋節耶,別鬧笑話好嗎
回覆 凡夫俗子 在9/27/2015 3:49:04 PM的回覆:
還不是那些硬拗歪理的人

瞎扯ISIS

所以說他們的歪理無法令人理解

這個就是個最佳例子

回覆 ~.~ 在9/27/2015 10:49:14 PM的回覆:
一連串回應的結果,就變成這樣了

人世間的是是非非又何嘗不是如此呢?


唉.......
回覆 故立熊 在9/28/2015 9:52:28 AM的回覆:
廢死只有極少數人是真具有人道關懷的

看看那些公開支持廢死或周遭支持廢死
的是那些貨色就知道(絕大多數是法律人或唸社會科學的教授學生)
以下列出三種:

1.缺乏大多是缺乏同理心的垃圾
2.整天忿世忌俗   標新立意的領22k的   社會的邊緣人
3.死讀洋書活在象牙塔的蛋頭學者
4.想靠"人權律師"出名獲利的律師(但節果是換得臭名   )
5.還有一種最可恥   :
明明支持廢死卻因政治利益不敢表態的峱種
回覆 故立熊 在9/28/2015 9:58:53 AM的回覆:
那個扯isis你他媽極可能是冷血白吃或智能不足
理由如下

情境跟本   被剝奪生命的原因也不同你也混為一談
可謂智能不足


無辜之人與罪犯竟可等量齊觀   被你賤嘴消費
可謂冷血白吃

別告訴我你也是法律人

我們不會出這種是非不分的垃圾
回覆 故立熊 在9/28/2015 10:00:16 AM的回覆:
那個扯isis你他媽極可能是冷血白吃或智能不足
理由如下

情境與   被剝奪生命的原因不同你也混為一談
可謂智能不足


無辜之人與罪犯竟可等量齊觀      
還被你賤嘴消費
可謂冷血白吃

別告訴我你也是法律人

我們不會出這種是非不分的垃圾
回覆 故立熊 在9/28/2015 10:02:52 AM的回覆:
死只有極少數人是真具有人道關懷的
其他則因動機或原因而可區分出不同類型

看看那些公開支持廢死或周遭支持廢死
的是那些貨色就知道(絕大多數是法律人或唸社會科學的教授學生)
以下列出數種:

1.缺乏大多是缺乏同理心的垃圾
2.整天忿世忌俗         標新立意的領22k的         社會的邊緣人
3.死讀洋書活在象牙塔的蛋頭學者
4.想靠"人權律師"出名獲利的律師(但結果是換得臭名         )
5.還有一種最可恥         :
明明支持廢死卻因政治利益不敢表態的政客
回覆 反躬自省 在9/28/2015 10:18:22 AM的回覆:
哈哈!   太有趣了

但,不好意思

怎麼讓我聯想到小英

小英,Sorry~~~
回覆 在9/28/2015 11:51:22 AM的回覆:
看敘利亞內戰處決戰俘影片
發現知道將被殺的人
還是乖乖走去給人開槍
怎麼不集體反抗?ㄖㄖ
回覆 回樓上 在9/28/2015 2:28:23 PM的回覆:
就算想集體反抗,   也需要有意思聯絡
不然只有你動手反抗,其他人還在猶豫要不要一起,你已經死了
回覆 在9/28/2015 3:09:38 PM的回覆:
這陣子重播電影阿波卡獵逃
裡面的人集體被俘
也是乖乖的待宰
或許被俘後的"人性"就是如此
只能被動的面對死亡

死刑犯的"人性"也差不多是這樣吧
戰俘是你不走   就會被立馬槍殺   毫不留情   所以戰俘就只會消極的走著
可是死刑犯賴著不走      並不會馬上被槍決      只會被強制抬著走到行刑場行刑....
回覆 ~.~ 在9/28/2015 3:13:39 PM的回覆:
故立熊   在2015/9/28   上午   10:00:16的回覆:
那個扯isis你他媽極可能是冷血白吃或智能不足
理由如下

情境與         被剝奪生命的原因不同你也混為一談
可謂智能不足


無辜之人與罪犯竟可等量齊觀                  
還被你賤嘴消費
可謂冷血白吃

別告訴我你也是法律人

我們不會出這種是非不分的垃圾

--------------------------

你是台大法律系的嗎?


回覆 ~.~ 在9/28/2015 3:19:41 PM的回覆:
isis也是在執行他自己所謂的死刑,在isis統治的區域內,有他的伊斯蘭律法。

沙烏地阿拉伯至今的死刑執行方式也包括<斬首>

日前沙烏地阿拉伯才斬首了第100個人犯。

回覆 ~.~ 在9/28/2015 3:24:58 PM的回覆:
在國際刑法中有所謂的戰爭罪

repo:

討論主題 刑法各罪論:戰爭罪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2015/8/21   下午   06:14:31
發表內容 (wiki)

戰爭罪是「武裝衝突時違反戰爭法或國際人道法的行為」,包括「謀殺、虐待、或將被占領土上的平民居民驅逐至勞改營」,「謀殺或虐待戰俘」,殺害人質、「肆意摧毀城鎮和村莊,以及任何不具備正當軍事或民事必要性的破壞。」

類似的概念,如背信棄義,已經作為文明國家間的習慣法存在多個世紀,但這些習慣法規則首次作為國際法寫入法典是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約》。戰爭罪的現代理念在紐倫堡審判中得到了進一步發展,以1945年8月8日《紐倫堡法庭憲章》中的定義為基礎,成為紐倫堡原則。除了戰爭罪,《紐倫堡法庭憲章》還定義了反和平罪和危害人類罪,這兩種罪行也常常發生在戰爭期間並與戰爭罪同時出現。

《海牙第四公約》第22條(戰爭法: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1907年10月18日)規定「交戰者在損害敵人的手段方面,並不擁有無限制的權利」,而且上個世紀,許多其他條約都引入了對交戰者施加限制的明確法律規定(另見有關戰爭法的國際條約)。有些條款,例如海牙公約、日內瓦公約以及危害種族罪公約中的一些條款,被視為習慣國際法的一部分,對各方都具有約束力。其他條款只對部分人員具有約束力,條件是他們所屬的交戰國是施加限制的條約的締約國。

定義
戰爭罪的非正式定義包括違反戰爭法所規定的保護條款的行為,也包括未能遵守戰鬥程序和規則的行為,例如攻擊出示和平停戰旗幟的人,或使用該旗幟作為發動襲擊的戰爭詐術。《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第42條明確禁止攻擊從被毀飛機上跳傘的人以及落地後投降的人,所以襲擊通過降落傘部署的敵軍並不構成戰爭罪。         。戰爭罪包括對戰俘或平民的虐待行為。戰爭罪有時是大規模謀殺和種族滅絕行為的一部分,但根據國際人道法這些罪行更多屬於危害人類罪的範疇。

戰爭罪在國際人道法中非常重要,因為這是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等國際法庭所管轄的領域。另外還有最近的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以及盧安達國際刑事法庭。這兩個法庭是聯合國安理會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八章設立的。

根據紐倫堡原則,戰爭罪與反和平罪不同,後者是計劃、準備、發起或進行侵略戰爭,或破壞國際條約、協定或承諾的戰爭。

歷史
早期案例
1474年,彼得·馮·哈根巴赫(Peter         von         Hagenbach)受到神聖羅馬帝國特別法庭的審判,這是第一次「國際」戰爭罪審判,也是第一次對指揮責任的審判。他被定罪並砍頭,因為「作為一名騎士,他應有責任防止」慘劇發生,但他卻爭辯說自己只是在「聽從命令」。

《海牙公約》
《海牙公約》是分別於1899年和1907年在荷蘭海牙的第一次和第二次和平會議上達成的國際條約。加上1864年和1909年日內瓦第一和第二公約,這些條約是現世國際法誕生初期的第一批正式闡述戰爭法和戰爭罪的條約。

《日內瓦公約》
《日內瓦公約》是1864年至1949年所通過的4部相關條約的總稱,在作戰行為方面代表了國際法的法律基礎。2006年,《日內瓦公約》獲得全球所有國家的通過,但一些簽署國常常違反《日內瓦公約》的規定,或利用法律規定的模稜兩可之處,或通過政治斡旋來規避法律程序和原則。

所有公約都於1949年得到了修訂和擴展。
日內瓦第一公約: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         (最初通過是在1864年,最後修訂在1949年)
日內瓦第二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         (最初通過是在1906年)
日內瓦第三公約:戰俘待遇         (最初通過是在1929年,最後修訂在1949年)

日內瓦第四公約:戰時保護平民(最初通過是在1949年,以1907年《海牙第四公約》的部分內容為基礎)

萊比錫戰爭罪審判
德意志帝國最高法院於1921年對數名第一次世界大戰中的德國軍官進行了戰爭罪的審判。

紐倫堡法庭憲章/1945年紐倫堡審判
以1945年8月8日《紐倫堡法庭憲章》中的定義為基礎,戰爭罪的現代理念在紐倫堡審判中得到了進一步發展(參見紐倫堡原則)。除了戰爭罪,《紐倫堡法庭憲章》還定義了反和平罪和危害人類罪,這兩種罪行也常常發生在戰爭期間並與戰爭罪同時出現。

1946年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1946年5月3日,東京戰爭罪法庭(通稱為東京審判)開庭審判日本帝國領導人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所犯下的三種罪行:A級(反和平罪),B級(戰爭罪)和C級(危害人類罪)罪行。

中國抗日戰爭
日軍也在中國犯下了大量戰爭罪行,如南京大屠殺、三光政策等。

中國國共內戰
如中華民國立法院院長梁肅戎,在晚年的回憶錄中談到民主聯軍驅趕百姓當炮灰的做法,而中共方面也指責國民政府方面對本國國民犯下了若干罪行,一些地方縣誌和相對獨立的媒體也記錄和報導過一些情況,如一二·一血案、台灣二二八事件、在重慶大屠殺中對大量非共產黨員的民主人士屠殺之行為、在進攻解放區時採取三光戰術(燒、殺、搶、掠、抓壯丁。

中共指控國軍在戰鬥中驅趕著一群赤背裸體的女人站在城牆上向共軍喊話,阻止共軍攻城,被解放軍諷刺為「婊子戰術」。中共在1948年宣布蔣介石以下數十人為戰犯。

2002年國際刑事法院
2002年7月1日,根據條約設立於海牙的國際刑事法院創立,用於起訴該日期及之後犯下的戰爭罪。包括美國、中國、俄羅斯和以色列在內的多個國家都對國際刑事法院進行了批評。但美國仍擔任該法院的觀察員。《羅馬規約》第12條規定:如果非締約國公民因在締約國領土上犯下的罪行而被起訴,法院對他們也具有管轄權。

但法院僅對「作為一項計劃或政策的一部分所實施的行為,或作為在大規模實施這些犯罪中所實施的行為」具有管轄權。

2003年紅色高棉戰爭罪法庭
聯合國與柬埔寨王國政府在2003年6月簽署協議決定成立柬埔寨法院特別法庭,對被指在1970年代後期在柬埔寨犯下了種族滅絕罪、戰爭罪及危害人類罪等罪行的前紅色高棉高級領導人進行審判。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一直致力於推動國際人道法發展,鼓勵和支持各國際法庭的建立用以懲治戰爭罪。該組織盡一切努力督促各國和衝突各方遵守相關國際條例,遵守《日內瓦公約》規定,並參與了「設立常設國際刑事法院的談判工作」。
回覆 ~.~ 在9/28/2015 3:29:40 PM的回覆:
我懷疑國際刑法上的<戰爭罪>究竟能發揮多少效力?(包括上述的「謀殺或虐待<戰俘>,殺害<人質>」)

雖然康德也曾經寫過<論永久和平>Zum   ewigen   Frieden

回覆 ~.~ 在9/28/2015 3:38:52 PM的回覆:
關於伊斯蘭律法
wiki
非議
許多國家,以及歐洲人權法庭等組織,認為一些國家的伊斯蘭教法指明的<刑罰>是野蠻及殘忍的。伊斯蘭學者反駁稱如果實施得宜,那些刑罰可以阻嚇犯罪。伊斯蘭教法被一些國家付諸實施時,不時引起國際媒體的批評,尤其當被執行的判刑被認為嚴重偏離已確立多年的一些國際人權標準。其中對已婚通姦、褻瀆伊斯蘭教、叛教及同性戀者施行死刑,對偷竊者斬手,對婚前性行為或飲酒者鞭打,不承認多神教徒、異端信徒和無神論者的基本人權(特別是後兩者),更是與現代社會格格不入。穆斯林則認為這是西方國家「借題發揮,別有用心,並不是真正關心穆斯林世界」,「對法制背後收到的阻嚇作用,社會的穩定作用等視而不見」。雙方在法律和人權標準上的迥異,核心價值亦不同,導致時有衝突。

印尼亞齊省一位警官已宣布,該地立法機關提出的一項法案會向所有非穆斯林、武裝部隊及執法人員實施伊斯蘭教法。在此前的2006年3月,德新社警告「塔利班式伊斯蘭警察在印尼亞齊施行恐怖」。

2008年2月,時任英國坎特伯里大主教羅恩·威廉斯在公開演說中希望英國和基督教社會引入部分伊斯蘭教法解決涉及穆斯林的法律問題,引起爭議。

「為美國行動」(Act   for   America)的創始人布里吉特·加百列批評伊斯蘭法極端壓制婦女權利,它要求婦女在嫁給穆斯林後,必須對丈夫俯首帖耳,百依百順;一旦夫妻關係出現問題,伊斯蘭法明顯偏向丈夫。

一些專家警告說,伊斯蘭法對西方國家的滲透已經對西方價值觀構成巨大威脅。美國路易斯安那州州長博比·金達爾(Bobby   Jindal)批評伊斯蘭法與現代社會的自治、平等和人類尊嚴的觀念是完全格格不入的。金達爾說,極端派穆斯林既想來美國,又拒絕融入美國社會,拒絕接受西方的價值觀,甚至還自立地盤,這對美國以及所有西方國家十分危險。

回覆 不一樣 在9/28/2015 4:44:58 PM的回覆:
~.~   在2015/9/28   下午   03:19:41的回覆:
   isis也是在執行他自己所謂的死刑,在isis統治的區域內,有他的伊斯蘭律法。
============================================

你要這麼說也可以啦
問題是,你把我們的司法機關,跟ISIS等同觀之,相提並論,真的是這陣子看過最好笑的事
回覆 ~.~ 在9/28/2015 9:10:05 PM的回覆:
不好意思,我並沒有將isis跟<我們的司法機關>等同觀之,相提並論,

我只是在回應<腿軟>說。

回覆 ~.~ 在9/28/2015 9:14:32 PM的回覆:
該部影片中最中央的受害基督徒,雖然是跪著,但腰桿是直挺挺的。

回覆 不一樣 在9/28/2015 9:24:51 PM的回覆:
在原地不動腰桿挺直直
跟要他走到行刑地點,會腿軟走不了
是兩回事
回覆 希望他消失版上 在9/28/2015 9:49:03 PM的回覆:
那位瞎扯ISIS的
又在硬拗了
現在又改口辯說沒有要跟我們司法機關比

大家不要理他了啦
建議把他當空氣好了
回覆 ~.~ 在9/29/2015 12:54:51 AM的回覆:
走到行刑地點<前>,已經談論過了。

回覆 ~.~ 在9/29/2015 1:01:14 AM的回覆:
反正你們就是覺得死刑可以讓死刑犯在執行前腿軟

而腿軟就是保留死刑刑罰的<利益>

而這些我都沒有否認阿,你們在跟我爭甚麼?



回覆 ~.~ 在9/29/2015 1:05:01 AM的回覆:
是不是只要意見或想法跟你們不一樣的,你們就認為是瞎扯,硬ㄠ?辯?

然後再把對方當空氣,不理?

呵呵................

回覆 ~.~ 在9/29/2015 1:19:27 AM的回覆:
重新檢視了這幾天來的這個討論串,發現諸位因為我提到isis跟沒腿軟

就直覺反應將問題導向廢死與反廢死的對立。


其實根本不是這樣好嗎?
回覆 我猜我猜我猜猜猜 在9/29/2015 2:05:51 PM的回覆:
我變我變我變變變
回覆 他是 在9/29/2015 3:48:01 PM的回覆:
我"辯'我"辯"我變變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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