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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為什麼這是信賴利益之損害?
發表人 晼屏  

發表日期

9/30/2015 5:54:00 AM
發表內容 100律師的一試第32題

甲出售A屋給乙,價金新臺幣500萬元,乙因而拒絕丙以價金480萬元出售B屋的要約。雙方訂立契約後,乙將A屋轉售給丁,價金530萬元。其後發現A屋在甲與乙訂約前即已滅失。乙得向甲請求下列何種損害賠償?

乙喪失與丙締約的損失20萬元

實在不懂得這20萬元為什麼是信賴利益之損害,
不知道有沒有前輩能不能講解一下。




回覆 雪中足跡 在9/30/2015 2:47:40 PM的回覆:

如果這不是信賴利益損害,那什麼才是信賴利益損害。你以為契約會成利,結果契約不成立,你因此而損失的部分
回覆 晼屏 在10/2/2015 3:37:09 AM的回覆:
謝謝前輩的回答,好像有些亂碼不好意思先重貼一下題目

100律師的一試第32題

甲出售A屋給乙,價金新臺幣500萬元,乙因而拒絕丙以價金480萬元出售B屋的要約。雙方訂立契約後,乙將A屋轉售給丁,價金530萬元。其後發現A屋在甲與乙訂約前即已滅失。乙得向甲請求下列何種損害賠償?

乙喪失與丙締約的損失20萬元

實在不懂得這20萬元為什麼是信賴利益之損害,

查判例裡面說到所謂消極的契約利益,亦稱之為信賴利益。例如訂約費用,準備履行所需費用,或另失訂約機會之損害等是。

有查到回收商告市公所的例子,
回收商認為其已完成投標程序
市公所認為未完成投標程序,造成糾紛

回收商主張的信賴利益如附表,都滿好理解的

一試100年律師第32題說乙另失訂約機會可以理解
但另失訂約機會之損害是20萬元,這是怎麼算出來的,實在不懂。

希望諸先進可以解惑一下@.@

1.因信本件標售契約為有效所受之損害者有(1)為參與投標所申請、辦理下列資料之費用:公司執照(五萬元)、營利事業登記證(五萬元)、廢棄物清理執照(十五萬元)、納稅證明、加入工會會員證明及比價證明(三萬元)等費用,計二十八萬元八十八年八月三日及八十八年九月三日郵寄存證信函(參原證四)之郵資費用,計七十元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開標日上訴人自新莊住所乘坐計程車至中和市公所之來回車資,計六百元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開標後,上訴人因未得標,於次日(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再次乘坐計程車至中和市公所向被上訴人表示投標單之郵件已寄至中和泰和街郵局被上訴人所設立之一之三九六號信箱,往程乘坐計程車車資,計三百元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上訴人由被上訴人處至中和泰和街郵局查察投標單有無送達之往程暨返回住所回程乘坐計程車車資,計四百五十元,此係「所受之損害」,共計二十八萬一千四百二十元(2)因信本件標售契約為有效而喪失與其他標售舊衣物之政府機關投標,以每公斤六點五元標購舊衣物資源回收之得標機會之「所失利益」為五十四萬七千二百元(參上證二)。以上「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合計為八十二萬八千六百二十元。








100律師的一試第32題

甲出售A屋給乙,價金新臺幣500萬元,乙因而拒絕丙以價金480萬元出售B屋的要約。雙方訂立契約後,乙將A屋轉售給丁,價金530萬元。其後發現A屋在甲與乙訂約前即已滅失。乙得向甲請求下列何種損害賠償?

乙喪失與丙締約的損失20萬元

實在不懂得這20萬元為什麼是信賴利益之損害,
回覆 晼屏 在10/2/2015 3:37:25 AM的回覆:
謝謝前輩的回答,好像有些亂碼不好意思先重貼一下題目

100律師的一試第32題

甲出售A屋給乙,價金新臺幣500萬元,乙因而拒絕丙以價金480萬元出售B屋的要約。雙方訂立契約後,乙將A屋轉售給丁,價金530萬元。其後發現A屋在甲與乙訂約前即已滅失。乙得向甲請求下列何種損害賠償?

乙喪失與丙締約的損失20萬元

實在不懂得這20萬元為什麼是信賴利益之損害,

查判例裡面說到所謂消極的契約利益,亦稱之為信賴利益。例如訂約費用,準備履行所需費用,或另失訂約機會之損害等是。

有查到回收商告市公所的例子,
回收商認為其已完成投標程序
市公所認為未完成投標程序,造成糾紛

回收商主張的信賴利益如附表,都滿好理解的

一試100年律師第32題說乙另失訂約機會可以理解
但另失訂約機會之損害是20萬元,這是怎麼算出來的,實在不懂。

希望諸先進可以解惑一下@.@

1.因信本件標售契約為有效所受之損害者有(1)為參與投標所申請、辦理下列資料之費用:公司執照(五萬元)、營利事業登記證(五萬元)、廢棄物清理執照(十五萬元)、納稅證明、加入工會會員證明及比價證明(三萬元)等費用,計二十八萬元八十八年八月三日及八十八年九月三日郵寄存證信函(參原證四)之郵資費用,計七十元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開標日上訴人自新莊住所乘坐計程車至中和市公所之來回車資,計六百元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開標後,上訴人因未得標,於次日(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再次乘坐計程車至中和市公所向被上訴人表示投標單之郵件已寄至中和泰和街郵局被上訴人所設立之一之三九六號信箱,往程乘坐計程車車資,計三百元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上訴人由被上訴人處至中和泰和街郵局查察投標單有無送達之往程暨返回住所回程乘坐計程車車資,計四百五十元,此係「所受之損害」,共計二十八萬一千四百二十元(2)因信本件標售契約為有效而喪失與其他標售舊衣物之政府機關投標,以每公斤六點五元標購舊衣物資源回收之得標機會之「所失利益」為五十四萬七千二百元(參上證二)。以上「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合計為八十二萬八千六百二十元。








100律師的一試第32題

甲出售A屋給乙,價金新臺幣500萬元,乙因而拒絕丙以價金480萬元出售B屋的要約。雙方訂立契約後,乙將A屋轉售給丁,價金530萬元。其後發現A屋在甲與乙訂約前即已滅失。乙得向甲請求下列何種損害賠償?

乙喪失與丙締約的損失20萬元

實在不懂得這20萬元為什麼是信賴利益之損害,
回覆 雪中足跡 在10/2/2015 6:33:02 AM的回覆:

婉屏

契約自始客觀不能(民法第246

信賴利益損害賠償(民法第247

所失利益即喪失締約之機會20萬元
回覆 雪中足跡 在10/2/2015 6:49:47 AM的回覆:

更正"日+宛"屏
是難字嗎?好像找不到

當事人原來的財產雖然沒有"減少"20萬
但他喪失能以480萬元締約的機會
500-480=20
回覆 晼屏 在10/4/2015 5:57:26 AM的回覆:
再次謝謝前輩的幫助!

如果A屋和B屋都是特定物而不是種類物呢?

還能這樣請求信賴利益損害賠償嗎?

兩個契約所帶來的契約價值不能這樣量化評估吧?
回覆 雪中足跡 在10/4/2015 7:09:37 AM的回覆:

我是"不求甚解",都以考試做答儘可能正確的方向去思考
妳的疑惑,是我從沒想過的
或許等不需要考試以後
也會嚐試浸淫在法學思考中享受法律學習的種種

祝您順心
回覆 晼屏 在10/4/2015 8:20:42 AM的回覆:
好的,謝謝前輩的指點,我來問看看李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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