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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授課內容之問題
發表人 宇法小學生  

發表日期

10/3/2015 1:00:05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這次想請教關於典權取得之問題

因為典權取得有原始取得說與繼受取得說

於老師ppt中,王師的部分採繼受取得:

1.所有人在同一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後再設定典權時,
         典權人取得典物所有權,抵押權不因此影響

2.同一不動產上設定典權再設定抵押,本諸物權效力優先原則
         於典權人取得所有權時,其抵押權歸於消滅

我的問題是:
關於第2的例子,抵押權為何會歸於消滅?   不是採繼受取得說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0/3/2015 7:43:58 PM的回覆:

本諸物權效力優先原則
-----------------------------------------------------------------------------------
複習一下「優先效力」的內涵

回覆 宇法小學生 在10/4/2015 11:20:12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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