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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92高考法制關於自訴
發表人 自訴卡關了  

發表日期

10/10/2015 11:21:21 AM
發表內容 (92法制)
甲駕車不慎同時同地撞及乙、丙二人,乙因而受有普通傷害,丙因而死亡,試解答下列二問題:
一,乙先自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須告訴乃論),丙之子丁嗣再告訴甲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嫌(非告訴乃論),檢察官應如何處理?

我解:
1.本件乃甲一行為過失傷害乙及過失致死丙,為想像競合,訴訟法上為單一案件
2.學生的疑問在於:
   本件是否為刑訴319III但書: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
(1)依文義解釋,本件乙自訴過失傷害,但針對甲對丙過失致死部分為較重之罪,似全部不得自訴.
(2)但我記得老師說過,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的立法目的是針對侵害國家法益或社會法益而無個人法益侵害情形,故本件應無319III但書適用,乙得提其自訴,且自訴效力依343準用267效力及於全部(即甲對丙過失致死部分)

請問老師或大家(1)或(2)哪個想法正確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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