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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李老師:關於具體危險犯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10/10/2015 4:14:19 PM
發表內容 偶然看到李老師的ppt,其中有一題目提到:
<具體危險犯>所致<法益>之<危險>,相較於<抽象危險犯>具有較高之<可能性>

答案是該選項(BCD階錯無疑)

惟:
題目所謂所致法益之危險,應指:法益受侵害之危險而言(法益本身不是危險)

具體危險犯所致法益受侵害之危險,與抽象危險犯所致法益受侵害之危險,兩者之危險(差別)為何?

題目中的<可能性>應指法益受侵害的可能性,亦即:法益遭受侵害的可能性程度(所以題目說有<較高>之可能性)

如果這個答案是對的,那麼即是意指:具體危險犯的危險較抽象危險犯的危險為<高>

老師的圖也是這樣畫的:

低          高
    法益受侵害的可能性
----------------------------------------------------->
抽象危險              具體危險 實害


姑且不論實害(實害即是危險實現,是確定性而非可能性)

惟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兩者的危險何以有程度(即法益受侵害的可能性)之差?

聽起來是抽象危險犯的危險是30%,而具體危險犯的危險是50%((舉例)?

請問老師這種說法有出現在哪本刑法教科書嗎?

謝謝李老師。


回覆 ~.~ 在10/10/2015 4:21:16 PM的回覆:
老師's   ppt

https://www.facebook.com/lawspace.com.tw/photos/pb.220823971264150.-2207520000.1434521065./1000186263327913/?type=3&perm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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