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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04司法官民法
發表人 123  

發表日期

10/19/2015 12:54:37 PM
發表內容 甲欲購入電腦一台,適逢經營3C商品之乙打算結束營業,降價出清庫存之10台A牌桌上型電腦,甲即向乙表示欲購買其中一台,乙同意之,兩人約定10月15日於甲之住所處提出給付,並約定若ˋ有給付遲延或其他債務不履行事由,須支付懲罰性違約金5000元。之後,乙從倉庫裡挑選一台A牌桌上型電腦加以裝箱,並於清償期屆至時,將電腦交由受僱人丙送至甲之住處。由於丙僅將電腦隨意綑綁於機車上,於轉彎時電腦掉落地面而滅失,乙知情後通知甲,並表示庫存之其他電腦已全數售完,無法提出給付。問:甲得對乙主張何等權利?

甲得對乙主張之權利分述如下:

(一)甲得對乙主張民法(下同)226條1項

1.依題示,買賣標的物電腦之滅失係乙之受僱人丙所致,是可歸責於債務人乙      (224條),故乙已陷於嗣後主觀給付不能。有問題者是,嗣後主觀給付不能是   否適用於226條1項?管見採肯定見解,蓋縱他人可得給付,對於債權人仍無實益。

2.承上,甲得對乙依226條1項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並得依256條解除買賣契約,且依260條,解除契約不影響甲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二)甲得對乙請求懲罰性違約金5000元

            乙對甲有給付不能債務不履行,依其等之約定,甲除得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外,亦得請求懲罰性違約金5000元。

(三)甲得不解除買賣契約,對乙主張免除價金對待給付義務

1.本件買賣標的物滅失之危險仍由乙負擔

      因買受人甲未請求出賣人乙將電腦運送到清償地以外之處所,故無374條之適用,應回歸373條,而電腦在交付前已滅失,故該危險應由乙負擔。

2.再者,因甲可對乙請求226條1項之損害賠償,故若甲未解除契約,乙仍可對甲請求價金。惟:

(1)若甲解除契約,依260條,除得請求226條1項損害賠償外,尚免除價金對待給付義務。

(2)若甲不解除契約,雖得請求226條1項損害賠償,但仍須負價金對待給付義務。

(3)上開比較體系上顯有矛盾,若甲不解除契約,應許甲類推適用266條1項免除其價金對待給付義務。

(四)結論:

1.甲得依256條解除契約,請求226條1項損害賠償及懲罰性違約金5000元,且依260條,解除契約不影響甲之226條1項損害賠償請求權。

2.甲亦可不解除契約,除得請求226條1項損害賠償及懲罰性違約金5000元外,並得類推適用266條1項免除其價金對待給付義務。
回覆 lowyer 在10/19/2015 1:02:22 PM的回覆:
可以討論225第2項類推適用的可能性

回覆 ...... 在10/19/2015 1:10:51 PM的回覆:
要討論種類之債有無給付不能的問題
回覆 路過 在10/19/2015 2:15:03 PM的回覆:
佩服版主
我有多討論225II,但沒想到解約問題!
回覆 error 在10/19/2015 4:03:39 PM的回覆:
本件選擇之債,無庫存上課進貨履行,並無行使通知特定的形成權或給付後特定,應無給付不能,只可依353適用229給付遲延,催告履行,解約,損賠加懲罰性違約金。
回覆 請教 在10/19/2015 4:52:23 PM的回覆:
請問本件是否因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   變成特定物   所以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用359不用364(買賣標的物僅指示種類者)?謝謝
回覆 ^=^= 在10/19/2015 6:39:01 PM的回覆:
種類之債不會有給付不能
要先討論特定行為完成才會給付不能

還有危險負擔前提是   不可歸責雙方給付不能   才需討論

這兩個是很機處的規定
回覆 @@ 在10/19/2015 7:27:40 PM的回覆:
乙就說要倉庫裡面十臺A牌電腦其中一臺
當送去那臺毀損,其餘賣完就已經是客觀不能了
就算把其餘拿回來賣乙,已非起先的標的
應該不是主觀不能

況那臺電腦不能交付給乙,也是因為甲受顧人過失所致
當然算是可歸責債務人甲事由
回覆 樓上好像程度不錯請教 在10/19/2015 7:49:37 PM的回覆:
假設沒有解除契約
此時買家仍有價金給付義務
若向賣家主張給付不能損賠損賠
此時賣家應該會主張抵消扣掉價金數額

如果解約後買家不負價金給付義務
此時仍請求給付不能
賣家會主張損益同歸扣掉價金

這樣理解不知到對不對
回覆 ipi 在10/20/2015 1:30:35 AM的回覆:
這題原本想畫蛇添足的加上主張權利的消滅時效,後來實在不確定是15年或2年,只好作罷,有人能指導一下時效是多久嗎?謝謝。
回覆 在10/20/2015 8:40:40 AM的回覆:
債務不履行相關規定   15年(印象)
沒涉及物之瑕疵很單純

回覆 。。。。。。 在10/20/2015 1:10:37 PM的回覆:
本件因為乙已經將電腦交由丙運送,已符合200條完成交付其物所必要之行為,故電腦已成為特定物之債,可以適用給付不能
回覆 我gg了 在10/22/2015 12:58:14 PM的回覆:
本題無374的適用,屬於赴償之債,乙要將電腦送到甲的住所,始該當200條第2項完成交付其物所必要的行為,所以本件還是種類之債,適用給付遲延,不適用給付不能
回覆 456 在10/22/2015 2:09:11 PM的回覆:
沒特定?
...難道你要把10台電腦送往買家家中請他下來選才特定嗎?

赴償之債(債務人去債權人家償債)         由出賣人特定
往取之債   (債權人至債務人處請求給付)      由買受人特定
回覆 天下三分秋月夜 在10/23/2015 10:16:55 AM的回覆:
這一題的話
我會覺得你一切都完美
程度令人覺得已達上乘惟

管見以為
在解除契約的非重心之處,著墨過多
我覺得那不是老師要的

我會認為,老師在一看到題號之後
立馬在2秒內,他就要看到這句話

本題係”種類之類”之債
本無給付不能之問題
惟債務人選定後完成裝箱
則已完成交付必要之行為
該種類之債已”特定”(200條2項參照)
因此,會有給付不能之問題
合先敘明

你隻字未提
我覺得
這是一個致命的遺漏
回覆 顆顆 在10/23/2015 2:14:55 PM的回覆:
樓上兄台你想的和我一樣
回覆 天下三分秋月夜 在10/24/2015 10:42:49 AM的回覆:
不知你會否討論公法及刑事法
可藉此讓我們更具體了解
考上司所需的實力以供明年參考

一個拿出本事的人總是令人刮目相看的
誠所謂
人爭一口氣,佛爭三柱香呀

回覆 加油 在10/26/2015 1:07:04 AM的回覆:
天下三分秋月夜   兄
近期看到你在版上的發文
發現你文采極好   非常佩服
解題也點出讓人有"就是這樣"的恍然大悟
希望往後也可以多聽到你的分享!
感謝!

考完司律幾乎每科都有一題寫不完草草結束
感覺自己實力不足且作答文句不夠精準
要繼續加油!
回覆 天下三分秋月夜 在10/26/2015 5:22:55 AM的回覆:
我覺得,
學習法律若要獲得最快速且有成效的進步,
便是想辦法有興趣,

子曰: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樂之者
被國文老師嚇到了
決定一天看5句論語
以避免再次被突襲

未來一年,大家彼此在版上共勉

回覆 路過失意人 在11/28/2015 9:29:40 PM的回覆:
請教版主123,
以你這樣的論述,今年得幾分?可以公佈讓大家參考嗎?
回覆 K 在11/29/2015 3:40:23 PM的回覆:
赴償之債->送到債權人可受領之處方特定->未特定即損壞->給付遲延->無庫存->轉成給付不能->之後才是你要寫的那些........受僱人過失視為債務人過失   226   類推225啦   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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