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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04司法官民事綜合題
發表人 123  

發表日期

10/22/2015 11:33:37 AM
發表內容 甲與乙共有一棟於民國78年建造完成並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二層樓房,其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未訂有分管契約。因甲與乙久未居住,丙乃於81年間擅自住進該房屋之二樓,同時並自己出資在屋頂陽台興建健身房一間(性質上屬於獨立之不動產),嗣丙又於93年間擅將該房屋之一樓出租於丁,約定租期10年,租金為每月新臺幣8000元,且已依約交由丁占有使用之。問:在下列訴訟中,相關問題發生爭執時,法院應如何裁判?理由何在?
(一)於99年2月間,甲擬起訴請求丙拆除健身房並返還占用之房屋,1.乙不同意對丙起訴,問:甲得否單獨起訴請求丙拆除該健身房並返還占用之房屋?若甲起訴之聲明為:「被告丙應拆除坐落房屋屋頂之系爭健身房,並返還系爭房屋予原告甲。」,法院應如何處理?2.若甲已取得乙之同意而共同對丙起訴請求拆除健身房並返還占用之房屋,丙在此訴訟中得否主張消滅時效已完成而拒絕之?3.若丙在訴訟繫屬前,已將該健身房出賣予戊,並交由戊占有使用中,甲或乙得否請求丙、戊拆除健身房?(30分)
(二)若丁自98年3月起即未付房租,問:1.丙若欲起訴丁給付該等積欠之房租,在此程序中,丁得否以丙非房屋所有人而拒絕支付租金?2.甲及乙得否主張丙、丁、戊構成不當得利,應返還之?(20分)
(三)甲及乙若主張丙、丁無權占有,乃請求丙、丁返還因無權占有所獲得之不當得利,則在此訴訟中,1.關於不當得力要件請求權要件中「無法律上原因」之要件事實,應由何造當事人負舉證責任?2.若在一審程序中,原告甲及乙向法院表示欲追加侵權行為請求權,對此,被告表示不同意,法院應如何處理?(20分)
(四)本件二層樓房年久失修,某日因丙搬動傢俱不小心碰破牆壁,致該二層樓房倒塌,正在該二樓內之丙、丁、戊被壓到而受重傷。1.丙、丁、戊得否起訴請求甲及乙對於醫療費用支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甲及乙得為如何之抗辯?2.若丙、丁、戊為此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乙到庭表示丙、丁、戊擅自進入乙之房屋,無權向其請求賠償等語,並提起反訴,請求丙應賠償其房屋損害。問:此一反訴之提出是否合法?若訴訟中丙、丁、戊均未請求精神損害及其賠償一事,法院亦未闡明丙、丁、戊得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而僅對醫藥費請求加以裁判,此判決是否可評價為違法?(20分)
(一)
1.乙不同意甲對丙起訴部分
(1)請求丙拆除健身房部分
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21條本文,故甲得單獨起訴請求。
(2)請求丙返還系爭房屋部分
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821條本文。惟依民法第821條但書,應返還予全體共有人。故法院應闡明甲除去不當的聲明。
2.甲已取得乙之同意而共同對丙起訴部分
(1)依釋字第107號解釋,已登記不動產之物上回復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依釋字第164號解釋,已登記不動產之物上除去妨害請求權,亦不適用消滅時效。故丙時效抗辯之主張為無理由。
(2)丙在訴訟繫屬前將健身房讓與給戊部分
按拆除房屋是處分行為,需被請求人對房屋有事實上處分權為必要。又健身房為甲出資興建而原始取得,惟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依民法第758條無法將健身房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戊,但丙得將健身房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給戊。故本件丙無事實上處分權,甲或乙不得訴請丙拆除健身房,法院應以實體無理由判決駁回;戊對健身房有事實上處分權,故甲或乙得訴請戊拆除健身房。
(二)
1.丁不得以丙非房屋所有人而拒絕支付租金
租賃契約為負擔行為,不以處分權為必要,故丙、丁間就系爭房屋一樓之租賃契約有效,丁不得拒絕給付租金。
2.丙、丁、戊是否構成不當得利,分述如下:
(1)丙
丙之健身房無權坐落於甲、乙共有之系爭房屋頂樓,屬於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下之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甲、乙得向丙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丙出租系爭房屋一樓於丁部分,實務見解認為丙係以間接占有人地位無權占有系爭房屋,亦成立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甲、乙可向丙請求無權占有系爭房屋之不當得利;又丁給付給丙之租金,應非屬於民法第181條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不屬於丙所受之不當得利,甲、乙僅得依民法第177條第2項請求丙返還丁給付之租金。
(2)丁
丁以直接占有人地位無權占有系爭房屋一樓,成立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而丙、丁間就系爭房屋一樓之租賃契約不得對抗甲、乙,故不得作為丁受有占有系爭房屋利益之法律上原因。從而,甲、乙得向丁請求其占有房屋之不當得利。
(3)戊
戊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之健身房無權坐落系爭房屋屋頂上,戊亦無權占有系爭房屋,成立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甲、乙得向戊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三)
1.丙、丁分別以間接占有人、直接占有人地位無權占有系爭房屋,成立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應由丙、丁舉證證明其占有是有法律上之原因。
2.法院應准許甲、乙追加侵權行為請求權
本件涉及訴訟標的之追加,屬於訴之追加,因丙、丁不同意追加,故法院應審查追加是否合法。又甲、乙得主張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蓋: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之主要爭點均是丙、丁是否無權占有系爭房屋,主要爭點共通;二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同,故訴訟資料可互相援用;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屬於請求權競合關係,僅有一個給付目的,故二請求之利益在社會事實上同一。從而,法院應准許甲、乙追加侵權行為請求權。
(四)
1.丙、丁、戊得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請求甲、乙連帶給付
甲、乙為系爭房屋之共有人,丙、丁、戊得向甲、乙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請求醫療費之損害賠償;又甲、乙均疏於修繕,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行為關連共同負連帶責任。
2.乙對丙之反訴為合法
乙對丙之請求權基礎為侵權行為,故乙對丙之反訴無須與甲共同為之;又乙之反訴與本訴之攻擊防禦方法有相牽連,依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應為合法。
3.法院未判決精神慰撫金部分合法;惟訴訟中未闡明該部分不合法
(1)丙、丁、戊於訴訟中未主張精神慰撫金,依處分權主義及民事訴訟法第388條訴外裁判禁止原則,法院未就精神慰撫金判決乃合法。
(2)又本件涉及闡明之界線,多數學說及實務見解認為至少需與當事人所陳述主張之事實有關,始得闡明。本件丙、丁、戊係主張人格權受侵害,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尚得請求精神慰撫金,故依丙、丁、戊所主張之事實,法院應有闡明之義務而未闡明,訴訟程序有違法。
回覆 coco 在10/22/2015 12:52:59 PM的回覆:
出不當得利舉證和精神損害闡明怎麼像某位學者的重點?家事事件一題的重點也是?解題可能要提出問題意識才行吧
回覆 在10/22/2015 3:33:29 PM的回覆:
考場哪有什時間點出問題意識.....不過.....事後能寫這樣,不代表考場就能寫這樣

高版二試那本擬答有些很爛,都直接實務複製貼上,解題解得有夠沒誠意
回覆 456 在10/22/2015 4:27:03 PM的回覆:
精神損害賠償哪能闡明啊?有的教科書寫不行的.解題有時會......
回覆 顆顆 在10/22/2015 5:11:29 PM的回覆:
高點那本
有某幾回
我不看書模擬考試寫的擬答還比他好

不過拿來參考參考看哪些爭點有點忘記
某些實務拿來整理參考
倒是還可以用

不過前提是不要太相信喔
懷疑出題和解答是不同人
回覆 劍十一 在10/22/2015 6:29:43 PM的回覆:
房子被無權占有十幾年,所有權人不但未獲返還,還要就房子倒塌負民法第191條的責任,怪哉!
回覆 @@ 在10/22/2015 7:48:35 PM的回覆:
房屋被占10幾年都沒請求救濟
可討論:權利失效...成立與否見仁見智

房倒還要賠.....若是違建關係導致有可能   與有過失   減輕賠償


能寫到這兩個   就算淺淺帶過   或許也有加分效果
回覆 路過 在10/22/2015 11:11:54 PM的回覆:
版主厲害
至於時效問題:
我的見解,因時效完成僅有請求登記所有權以外之物權,但權利人未申請地政機關登記或在訴訟中提反訴,故權利人不得對原屋主主張!
回覆 天下三分秋月夜 在10/23/2015 9:56:13 AM的回覆:
哇!123考前沒有瞎胡鬧
考後積極檢討
離上榜之日應咫尺之遙了

我和你的答案大同小異
不同之處在於
我覺得精神賠償不能闡明,因為看不出”端緒”
連191和185也和你一樣
但我會盡量印判例判決
例如例變字第一號
有拆除權限97台上2158
再來是,和一些大大說的一樣
我有寫可用217與有過失作為抗辯

但我是豁出去了
把前二題民訴晾在那裡,最後用簡答法草草結束

如果你不但顧及其他題目
這一題又能很完整
真的很不簡單
今年必能上榜沒有問題了
回覆 路人 在10/23/2015 10:11:53 AM的回覆:
果真會不會上榜要看第2天民商,就算直接拿開版的答案來抄,也得30分鐘吧.正常來說,其他幾題就只能夠寫簡答.
以後第2天考試不熬夜了,報酬率很低
回覆 123 在10/23/2015 6:51:28 PM的回覆:
我綜合題寫70分鐘
回覆 天下三分秋月夜 在10/24/2015 10:25:57 AM的回覆:
真是不簡單
感覺你今年真的有高度上榜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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