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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04司法官民法第二題
發表人 123  

發表日期

10/23/2015 6:46:59 PM
發表內容 甲、乙二人簽立地上權設定協議書,有如下約定事項:第1條:甲同意將其所有A地設定地上權於乙,由乙在A地上興建倉庫使用,期限20年,地租每年20萬元。第2條:地租以5年為1期,一次支付100萬元,於每期5年屆滿時支付。第3條:乙承諾地上權存續期間內,不得將A地出租、出售或以任何名義交付他人使用。嗣後,甲、乙雙方會同赴地政機關辦妥地上權設定登記,但僅登記約定事項第1條之內容。問:
(一)1年後,乙將A地出租並交付於丙使用,甲請求丙返還A地。有無理由?(25分)
(二)2年後,假將A地贈與並移轉所有權於其長女丁,丁雖知悉甲、乙以5年為1期支付地租之協議內容,仍請求乙依當地習慣,每年按期支付地租。丁之請求,有無理由?(20分)

(一)甲之請求為無理由

1.甲的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其要件為:(1)甲為所有權人;(2)丙無權占有。

2.本件丙是否屬於無權占有,涉及占有連鎖,其要件為:

(1)乙就A地有合法占有權源。

(2)丙就A地有合法占有權源。本件為乙、丙間就A地之租賃契約。

(3)乙須合法移轉A地占有與丙。

因甲、乙第3條約定乙不得將A出租,則乙是否得將A地出租於丙,有所疑義。管見採肯定見解,理由為:

第一,第3條未經登記,依民法第836條之2第2項,不生物權效力而不得對抗第三人丙。

第二,地上權設定契約未如租賃契約有民法第443條第1項前段禁止轉租之規定。

3.結論:本件符合占有連鎖之要件,丙為有權占有,甲不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請求丙返還A地。

(二)   丁得請求乙改為按年給付地租

1.丁非地上權設定契約之當事人,是否有權向乙請求變更地租給付方式?管見認為地上權設定契約與租賃契約相似,均為用益契約,故本件應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使丁成為地上權設定契約之當事人。

2.本件第2條關於地租5年1期之約定,未經登記,未生物權效力,應不拘束受讓地上權設定契約之丁。又雖釋字第349號解釋採受讓人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之標準,惟民法物權編地上權修正後均以登記與否判斷是否發生物權效力,故管見以登記與否為準。是以,丁得請求乙改為按年給付地租。
回覆 @@ 在10/23/2015 6:55:46 PM的回覆:
地上權設定契約?

其實是要考民總的意思表示解釋
不得拘泥於文字
其實就契約各點
其實雖名為地上設地契約實為租賃契約
直接適用425
回覆 @@ 在10/23/2015 7:07:34 PM的回覆:
不過
我沒注意到425第2項ORZ
似否無425適用?

另外土地法103受否優先425II
我認為因為是特別法所以優先適用
故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但無二項適用

回覆 天下三分秋月夜 在10/23/2015 8:52:52 PM的回覆:
我覺得
勇敢的把自己的答案寫出來
和別人的意見對照
真的幫助很大

這一題的話
有一點傻眼
所以想很久,最後才寫
第一小題
我是覺得836-2是在說
土地使用方法
所以想了很久
決定寫類推836-2
但我會覺得用836-2就夠
所以沒有去提占有連鎖

第二小題
我是用836-2的精神去推
認為沒有登記就不能對抗
但又在想說
醬不就沒考到總則了嗎?
啊就說但依誠信
不能這樣請求
95年16次參照
完全沒想到租賃
寫的亂七八糟
回覆 宋元明清 在10/23/2015 11:17:54 PM的回覆:
第一小題個人認為可引最高法院44年度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六)

只要甲乙.乙丙間有合法占有權源就直接成立占有連鎖

無須討論第三個要件
回覆 777 在10/23/2015 11:30:57 PM的回覆:
可是我印象中
占有連鎖還有一個要件是:
出租人與承租人間無轉租禁止約定
但是提示有禁止約定阿

還是當年的實務沒考慮到這點@@

回覆 宋元明清 在10/24/2015 1:43:02 AM的回覆:
因為§443II是說違法轉租並非無效   只是出租人終止契約

故依決議在出租人未終止與承租人間之契約時占有連鎖是成立的

所以實務與學說關於占有連鎖之成立是在於第3個要件是否需要討論上有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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