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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授課內容之問題
發表人 宇法小學生  

發表日期

10/24/2015 12:30:48 PM
發表內容 老師好

學生想請教,關於第177條第2項的問題

如果本人主張享有不法利之返還(40萬),管理人是否得準用第177條第1項

主張費用償還、債務清償、損賠,但於限度內?

該準用到底是只有本人仍得主張不法利益之享有

還是也有管理人得主張上述權利?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0/24/2015 1:36:54 PM的回覆:

這個利益又不是本人創造的,為何要讓本人主張享有不法利之返還(40萬)?

你先想想
回覆 宇法小學生 在10/24/2015 7:41:26 PM的回覆:
因為如果管理人是不法管理的話,如果讓其保有,就是鼓勵無權處分他人之物。故本人得主張享有....
回覆
李俊德 在10/24/2015 9:36:03 PM的回覆:

所以不法利益能讓不法處分他人之物者加以保留嗎?

至於費用的支出亦不得令其得主張請求,方有遏止之功能

回覆 宇法小學生 在10/24/2015 10:27:35 PM的回覆:
感謝老師引導思考,懂了!!!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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