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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同一第三人同時受兩造當事人訴訟告知
發表人 宇法學生  

發表日期

10/31/2015 12:05:16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請問若當事人甲、乙皆對第三人丙為訴訟告知,而丙選擇參加甲之訴訟,後甲勝訴,丙除因而受既判力所及,是否還會因乙之敗訴而同時受參加效力所及?

在同時受兩造當事人訴訟告知,而擇一參加後,他造(未參加)的訴訟告知還會不會對該受訴訟告知人發生效力(因受告知人不為參加)?

我自己想到這個問題時,雖然覺得這樣得出來的結論很奇怪,因為
1.同一人如何同時受勝訴判決既判力和敗訴判決的參加效力所及?
2.既然第三人已做出選擇,且本不得同時為對立當事人參加訴訟,倘無論該第三人選擇哪一造,皆會受到參加效力所及,那不是太不合理了嗎?

但因為民訴的基礎不是很好,不確定這樣想是否符合法律的邏輯(或者這個問題是否有意義?),所以來此請教老師,若有論述不清或矛盾的地方,敬請見諒。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0/31/2015 1:22:16 PM的回覆:

請問若當事人甲、乙皆對第三人丙為訴訟告知,而丙選擇參加甲之訴訟,後甲勝訴,丙除因而受既判力所及,是否還會因乙之敗訴而同時受參加效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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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課程中有講

而且有舉案例說明

回覆 宇法學生 在11/4/2015 1:44:08 AM的回覆:
老師您好

是的   我在課程中有聽到這一段   但不太明白要如何同時受到既判力和參加效力所及   
若參加訴訟是為了公平分擔敗訴的危險性   那麼所輔助者勝訴   原本應無受參加效力所及之問題   但他方因有訴訟告知而生參加效力   那是參加人既勝訴又敗訴嗎?
且如此會否對參加人造成不公平的現象   因為他只能選擇一方參加訴訟   但當其勝訴   卻又必須接受另一方之敗訴結果?那他的選擇權不是等於沒有意義了嗎?

還是說   受參加效力所及也不一定是對參加人不利?

不好意思   麻煩老師了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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