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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非訟事件法之疑問
發表人 老考生  

發表日期

11/18/2015 9:38:36 PM
發表內容 請教老師:
家事事件法第74條規定,丁類及戊類事件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編之規定;第82條規定,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宣示、公告、送達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告知於受裁定人時發生效力。
如果依第74條及第82條之規定,那麼非訟事件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裁定不必等到確定,即可先發生效力。
但學生有一個疑問,既然第四編原則上不必等到送達確定即可發生效力,那麼為何同樣的第四編會有些條文另外又要再規定一次,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被選任人」、「監護人」、「被輔助宣告」之人時發生效力呢?
請問老師,是否是重複規定,還是說有另外涵意呢?
回覆
李俊德 在11/20/2015 5:50:32 PM的回覆:

債總:債務人要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義務

債各:租賃(§432)、借貸(§468)、有償委任(§535)、有償寄託(§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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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確認規定不是屢見不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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