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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讀了多年法律~ 依舊見樹不見林?】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2/10/2015 6:38:03 PM
發表內容

最近收到一些同學們問我的問題,我感覺基本觀念嚴重不足的情形似乎變多了,即使是法律系本科生也如此(有鑑於後果的毀滅性,因為遣詞用語的錯誤,足以使閱卷老師給你極低分),我進一步去了解其學習方式,才發現原來現在很多學生都是用「點」的方式在讀法律。

何以說是「點」的方式在讀法律呢?因為很多人念法律並沒有先將體系架構完整建構起來,就拿著解題書或重點整理猛K,但因為沒有體系架構的學習,法律觀念「點」與「點」之間串不起來,在「點」與「點」產生矛盾時,就會糾纏在一起不知該如何解決,而且『用詞錯誤』而不自知,此點尤為嚴重。
我舉個討論區最近的例子(因為討論區發問無需具名,比較不會造成尷尬~如果發問者看到了請別介意,反正我也不知道是誰),問題如下:

=============
<Q>關於民法上的「法律行為無效與不生效力」
如題,想請問法律行為的無效以及不生效力之間的區別何在?
是不生效力可以補正而為有效,而無效就自始至終都無效嗎?
----------------------
(我想如果完整學過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特別成立要件、一般生效要件、特別生效要件,這應該根本不會是問題。)

=============
<Q>   甲(出賣人)---乙(買受人)   乙交付金錢   甲給付該物   買賣無效,那甲依179.767向乙請求?」
------------------------
(像這種問題,「甲給付該物」??   我就不一一點評,有點基礎的同學應該看得出問題所在?   )

不曉得大家看了例子有沒有比較了解我所闡述的狀況?諸如此類的問題很多,都是沒有把基本觀念搞懂才會想不通。
我頗納悶,現今明明是資訊爆炸、各類參考書滿天飛的時代,但我收到學生問的問題卻似乎越來越基本……面對這種基本概念的問題,實非我用Email、私訊或網頁上回覆幾段話,就能「點」懂同學的。

另外市面上很多補習教材會放入大量體系表,甲說、乙說、丙說、丁說…,乍看覺得重點清楚、綱舉目張,似乎可以速成很吸引人,但這種教法會產生一個嚴重的後果,就是學生常常無法了解問題的來源與爭議點,且因所讀的內涵不夠,在考場上,就算看懂了題目在問什麼,卻也因為底蘊不足而只能三言兩語的「簡答」,難以進一步發揮,能拿到的分數自然很有限,也就無法在競爭的考試中脫穎而出。

這就是我一直以來堅持授課時數一定要這麼多的原因,我上課不講廢話,所有的板書也都先做成投影片了(連寫板書的時間都省了),因為除了法律的基本原理原則外,還要輔以考題、判例、新聞時事作講解,這樣才能讓同學對法律能進一步理解及活用。腳踏實地的學習,看似要花比較多的時間聽課,但實則是最省時、又不走冤枉路的成功之路!

但我並不是說讀「解題書、重點整理、體系表」不好,而是很多人本末倒置,把它們讀成了懶人包。你一定要建立完整的法學根基。解題書、重點整理就像是一塊一塊的「磚(點)」,點的知識無法連成線和面,唯有靠完整的體系觀念,才能幫你把磚(點)築砌成一面牆(面)。

我發現很多人讀法律已經算挺用功的,但方式卻錯了(始終賣力讀著懶人包),以致於在法律門外迴繞好幾年,卻還不得其門而入,連基本觀念都沒辦法弄清楚……,不知道這算不算是「資訊爆炸的併發症」?

(Facebook貼文104.12.9)
回覆
李俊德 在12/10/2015 7:19:50 PM的回覆:

今天在學校任教的學長跟我說,他看到我昨天的發文,內心也有很深的感觸。

不過他糾正我說,據他的觀察,用「點的方式」念書的考生,寫的答案並不是會拿到極低的分數,而是根本過不了一試、連考二試的機會都沒有。




「喔~好的,那我再更正一下,非常感謝學長的指教!」

回覆 感恩 在12/11/2015 8:22:47 AM的回覆:
這幾天內宇法版上最有用的文章!
回覆 XYZ 在12/11/2015 11:02:41 AM的回覆:
不知道李老師知不知道   高補集團的ㄨ台大,ㄚ台大,Z台大      ,未必就是台大畢業的?(you   call   學弟)


回覆 777 在12/11/2015 11:41:27 AM的回覆:
請問老師
實務上一個案件由普通案件轉成簡易案件,試問法官原由合議庭法官a(審判長).b(陪席法官).c(受命法官)由何位(a.b.c)擔任承審法官?又簡易案件變為普通案件原承審案件固無問題但其他又為何?惠請賜知,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2/11/2015 3:47:39 PM的回覆:

我所知道的情形是

由原承辦股,即原來的受命法官一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回覆 有道理 在12/11/2015 5:55:53 PM的回覆:
老師說的對   尤其現在律師考越來越活就是要看你基本攻紮不紮實了
回覆 gratitude 在12/11/2015 6:16:08 PM的回覆:
多謝老師的提醒,還有謝謝老師開這個版幫我們解答法律問題
受益良多   m(_   _)m
回覆 老師好棒 在12/18/2015 7:38:42 PM的回覆:
老師講得好棒!
希望老師多跟我們分享
回覆 謝謝老師 在12/19/2015 8:58:52 AM的回覆:
好文!!
回覆 kkk 在12/31/2015 6:12:27 PM的回覆:
<Q>         甲(出賣人)---乙(買受人)         乙交付金錢         甲給付該物         買賣無效,那甲依179.767向乙請求?」
------------------------
(像這種問題,「甲給付該物」??         我就不一一點評,有點基礎的同學應該看得出問題所在?         )


........................................

突然發現,我看不出問題所在耶??
麻煩大家幫我解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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