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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公法不當得利應行政處分追討
發表人 路人  

發表日期

12/11/2015 7:34:31 PM
發表內容 臉書上老師認為以前要透過給付訴訟才可以請求公法上不當得利,現在變成行政處分就可以要求利益之返還,好像保障倒退了吧

想請問老師,本次修正將100年台高院法律座談會之反面理論明文化嗎?
謝謝老師
回覆 PP 在12/11/2015 7:56:06 PM的回覆:
任何事情都要跑法院   才算是有保障嗎?   沒看到第4項亦規定行政處分確定前   部不移送強制執行   有問題不會在確定前行政救濟嗎?
以後任何事情包括行政機關開罰單前   拖吊車輛前   通通要先進法院辯論   等法官裁判後   再做成行政處分   這樣就是有保障   有人權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2/11/2015 8:19:00 PM的回覆:

以前是:

行政機關追討函不能成為執行名義,所以行政機關須提起給付訴訟才能取得執行名義,才能對人民執行。

訴訟麻煩,所以行政機關是否提起訴訟可能未定。

將來是:

行政機關追討函可以成為執行名義,所以行政機關無須提起給付訴訟就有機會取得執行名義,能對人民執行。

相對的是,人民要訴願及行政訴訟才能救濟。


回覆 感謝 在12/11/2015 8:23:00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

老師講解好清楚,全面且深入,但很容易理解
很輕鬆,就記住了
回覆
李俊德 在12/11/2015 11:14:45 PM的回覆:

我想到一個更簡單的表達方式

以前:

行政機關追討函當“詐騙文件”而置之不理,沒事。

將來:

行政機關追討函當“詐騙文件”而置之不理,事情大條囉。


回覆 讚x10000000 在12/12/2015 4:04:15 PM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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