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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公務員考績會與律師執業關係??
發表人 一郎  

發表日期

12/29/2015 9:27:19 AM
發表內容 http://www.tba.org.tw/news_detail.asp?id=1315


我的看法與台北律師公會不一樣,我的看法如下,不知道大家怎麼看?
公務員考績會為內部程序,現行法並無明文律師可進入辯護,行政程序法24條1項規定:『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依立法意旨及法條結構觀之,受權代理人代理之行為乃本人未能到場而授權他人代理,非可以恣意擴張為律師可以進入辯護之依據,沒有讓律師參加考績會不會違法:{釋字491所謂正當法律程序:「作成處分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議,委員會之組成由機關首長指定者及由票選產生之人數比例應求相當,處分前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處分書應附記理由,並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設立相關制度為妥善之保障」}符合上開要件即屬合法,沒有多給不能說是違法,葉景員不是有親自進入及陳述意見了嗎??;再者,現行法考績會組織規則亦無律師可辯護之規定,懲處審議亦非訴願之範疇,且若每年30萬公務員打考績時都能有律師辯護,只要5萬人申訴,行政機關將癱瘓無法運作,現行而言保二應無違法,未來而言,若要修訂考績會相關規則讓律師可以擴大執業範圍及更完整保障當事人,也是一樁美事。
回覆 內分泌 在12/29/2015 9:44:47 PM的回覆:
其實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通常只是形式上給當事人陳述意見而已,   即使律師在場辯護可能也不會改變用人機關的決定.   大法官釋字491號並無強制律師辯護.   
回覆 內分泌 在12/29/2015 9:49:07 PM的回覆:
其實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只是形式上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而已,   通常不會改變用人機關之決定.   即使律師在場辯護可能還是不會改變用人機關之決定,   當事人可能只是白花錢而已,   況且大法官釋字491號並無強制律師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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