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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刑訴 上訴不可分
發表人 kk  

發表日期

1/5/2016 11:57:20 AM
發表內容 最高院101年台上2585判決

檢察官就甲、乙兩事實以其係實質上

一罪或裁判上一罪提起公訴,原審

就甲事實部分諭知有罪之判決   ,認

乙事實部分行為不罰或犯罪不能證

明,但僅於理由內予以說   明,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倘僅被告就有罪之

甲事實聲明上訴,於   此情形,上訴

審除依起訴之全部犯罪事實予以觀

察之結果,甲、   乙兩部分事實顯然

係屬實質上數罪,原審判決本應將

乙事實部分   於主文內明白諭知無罪

,始為適法,其於判決理由內說明

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固屬違法,然

究難謂原審未對之為無罪之裁判,

復   因檢察官對該部分可分之判決未

據上訴,應認移審之效力不及於   不

另為無罪諭知之乙事實外,基於公

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之原   則,上

訴審仍應就甲、乙事實全部予以審判


這個判決提到關於下級審認為是裁判上一罪

但上級審認為是數罪,雖然違法

不過上級審仍然只能一部上訴部分審判


陳樸生老師看法是

下級審認為一罪,上級縱使認數罪,原則上仍及於他部,

除非是下級審判一部無罪,他部免訴不受理            

最高院這個看法是不是跟陳樸生老師看法有點不同?
回覆 魯蛇 在1/6/2016 2:26:50 AM的回覆:
最高法院一貫的見解
兩部均有罪+審判不可分關係方有單一案件不可分效力之問題
另外甲乙兩部是否為單一案件,上訴審是不受原審認定之拘束的
(G3>G2>G1>檢)

系爭案例被告僅就甲部分提起上訴
上訴審既認為甲乙兩部應屬數罪的關係
其審判範圍自然僅限於甲部分
如果上訴審就乙部分逕為審判
則生第379第12款後段"訴外裁判"違法判決的問題

個人淺見
回覆 Kk 在1/9/2016 10:27:20 PM的回覆:
了解
感謝
所以看來跟陳師看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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