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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限制辯護人於偵查中聲請羈押程序閱卷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1/23/2016 12:52:52 AM
發表內容 司   法   院   新   聞   稿   
發稿日期:105   年   1   月   19   日   
發稿單位:大法官書記處   
連   絡   人:林吉輝   編纂   
連絡電話:23618577#214   編號:105-003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會台字第   11617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會台字第   11617   號   賴素如、李宜光聲請解釋   李宜光聲請解釋案行言詞辯論   
新聞稿   
司法院大法官為審理會台字第   11617   號賴素如、李宜光就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1   項,有關限制辯護人於偵查中聲請羈押程序閱卷之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定於   105   年   3   月   3   日上午   9   時至下午   12時   20   分於司法院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據大法官揭示本案言詞辯論之爭點,有下列幾項:1.限制辯護人於聲請羈押程序閱卷與偵查不公開原則之關係為何?2.聲請羈押被告程序有無武器平等原則之適用?其可能之憲法依據為何?3.依據我國憲法,是否應許被告之辯護人於聲請羈押被告程序中有檢閱聲請羈押卷宗之權利?涉及被告及辯護人之何種憲法上權利?其得限制之範圍及方式為何?   
司法院大法官為釐清本案之爭點,認有行言詞辯論程序,聽取聲請人、相關機關及徵詢外界意見之必要。除通知本案聲請人賴素如及李宜光出庭進行言詞辯論外,相關機關部分,則請系爭法規刑事訴訟法主管機關司法院,指派代表出庭。本案係有關偵查中羈押程序之閱卷,涉及偵查不公開原則,大法官亦請相關機關法務指派代表參與言   2詞辯論。另本案涉及偵查中羈押程序辯護人可否閱卷之爭議,與律師執行職務息息相關,爰亦邀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指派代表   1人為鑑定人,出庭參與言詞辯論程序。   
大法官除請實務界相關機關及律師公會指派代表為鑑定人陳述意見外,為徵詢及聽取外界,尤其是法律學者之意見,另邀請具學術地位之學者為鑑定人,包括留學德國之學者楊雲驊教授、留學日本之陳運財教授,以及留學美國之林超駿教授,出庭參與言詞辯論程序,提供各國相關之法制及法學理論之意見,俾供大法官審理案件之參考。   
其他有關公開言詞辯論程序之相關事項,例如旁聽證之發給、視訊延伸法庭之設置,以同步傳輸憲法法庭開庭影音,供民眾旁聽及媒體側拍,並將法庭活動之影音於司法院網站同步直播等事項,司法院將另行以公告對外揭示。   
回覆 weng 在1/23/2016 7:17:31 PM的回覆:
個人淺見認為,聲請羈押程序當然應該讓被告辯護人具有同等之資訊請求權,應適用武器平等原則,偵查中就聲請羈押程序理應賦予被告辯護人閱卷權,其理至明。然為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可以要求該辯護人應有保密之義務,否則課予洩密之刑責。
個人認為,這個問題透過修法解決,應會比經由釋憲途徑更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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