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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80條
發表人 請問老師  

發表日期

2/2/2016 6:09:36 A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賭債之給付,書上都是認為因為180第4款不能請求返還

那為什麼不能用180第3款呢?
回覆 老師請問 在2/2/2016 10:47:01 PM的回覆:
賭博或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皆是刑法明文以刑罰禁止之不法行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因之當事人認為發生之賭債的原因行為依民法第七十一條自屬無效。從而賭債也自始不存在。賭輸者如對於賭贏者清償賭債,其給付為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之非債清償。依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三款或第四款,皆不得請求返還。為確保賭債而設定抵押權者,不但其設定尚不得論為已清償,且不得據該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其以強制執行實現賭債者,應認定為非賭輸者之任意給付。依然得請求返還。因該抵押權從屬之債權不存在,在強制執行前,其抵押人並得請求抵押權人塗銷該抵押權。王澤鑑老師,不當得利,2009/07   增訂新版,頁   144~146。

老師,這是摘自黃茂榮老師植根雜誌第二十七卷第九期   1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法定除外事由
註18

回覆
李俊德 在2/3/2016 2:08:40 AM的回覆:

賭債非債,是共識。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
一般係指客觀上有債務存在,但明知非自己債務且不構成「第三人清償」之清償狀況。

如果你要省略前半段,而只看第三款的後半段文字,套用「明知無債務而為清償」或「非債清償」。清償賭債也可以套用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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