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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李老師提供高見
發表人 weng  

發表日期

2/13/2016 11:02:34 AM
發表內容 針對之前太陽花學運相關成員所涉犯之刑事不法以及可否主張阻卻違法事由部分,想請李老師就個人以下之粗淺看法給予指導並提出看法:
一、 構成要件該當性:就個人大致的理解,太陽花成員大致上涉犯刑法153煽惑他人違法罪、刑135、136(聚眾)對值勤公務員施強暴脅迫罪、侵入住宅罪(按:侵入立法院及行政院不應等同刑法302之罪刑,此乃立法之漏洞)、刑法138毀損公物罪(按:非告訴乃論,立法院應無權撤告)。….
二、 違法性:針對阻卻違法事由學界之主要論點乃援引國外憲政法理之所謂公民不服從或抵抗權之概念,試圖爭取對學運成員之犯罪行為加以阻卻其違法性。姑且不陷入所謂公民不服從或抵抗權之適用可行性的爭辯當中,吾人回歸刑法之規定與法理加以探討與檢驗此案之阻卻違法的相關問題所在。
三、 違法性之評價問題:阻卻違法性之概念主要涉及行為非價與結果非價,以及形式違法性與實質違法性之概念區辨問題。個人亦嘗試就此兩大面向來檢驗太陽花學運成員之行為是否該當前述之犯罪行為,以及其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抑或得以主張阻卻其違法性。
1. 就結果非價而言,學運之行為顯然破壞民主法治之運作秩序,侵害國家與社會法益無疑。就行為非價來看,學運成員之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範義務亦是無庸置疑。亦即,無論從行為非價抑或結果非價,學運佔領立法院以及行政院之行為,具備刑事上之違法性至為明顯。
2. 就形式違法性而言,學運行為就其外在上或客觀上判斷,均符合相關不法構成要件。另外,在實質違法性上,在社會侵害性而言,更是毋庸諱言,造成國家整體法秩序受到嚴重傷害。
四、 針對有學者提出「類似緊急避難」之想法,認為不能阻卻違法,但可以減輕或免除其罪責,就法律結果而言,個人認同此看法。但在法律論述上,個人認為評價與檢驗就應該聚焦於罪責層次,而不應該在違法性層次上著墨。如前所述,不論是行為非價或結果非價,還是形式違法性或實質違法性,太陽花學運之整體法律評價,實乃以就違法性層次加以排除其不法。所謂公民不服從或者抵抗權之概念,探究其具體內涵,能否適用,以及其乃國外之實踐經驗,能否成為我國之刑法具體採納之依據,均大有問題。「三秒忠」的程序瑕疵故甚明顯,但採用如此顛覆國家體國家體制的作法,顯然難以在「比例原則」上獲得多數人的認同。亦即,該行為在阻卻違法事由之比例原則上就明顯無法通過檢驗。兩岸統獨爭議其實乃意識形態之爭,互有利弊得失,執政黨之黑箱作業固有程序瑕疵之問題,但這些代議士亦是民選產生,且其居國會多數,某種程度亦難謂其完全違反民主程序與原則。
五、 綜上所述,個人認為,太陽花學運相關成員之後續刑事訴追上,應該針對各自所該當的不法行為成立不法性,但可就其個別本身之罪責層次上,斟酌其所追求之政治理念,以及反對國會運作之程序不正義所為之反抗行為,做出某種程度的罪責減免的法律評價為妥。
回覆
李俊德 在2/13/2016 9:18:46 PM的回覆:

針對太陽花學運,不想發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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