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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李老師高見 2
發表人 weng  

發表日期

2/13/2016 12:00:26 PM
發表內容 針對洪仲丘案之二審法院判決,以公務員利用職權私行拘禁判處何江忠等數人2至3年不等之徒刑部分,個人認為高院之認事用法上恐有可進一步推敲琢磨之處,想就教於李老師的看法:
首先,從269旅長到上士范佐憲等論以私行拘禁之共同正犯,我可以認同,利用公務員職務上權利遂行前述犯行,亦屬正確。前述適用刑法302第一項及134,法定刑範圍最高為七年六月,此部分個人並無異見。
有疑義者在於,法官將洪員之致死與職權私行拘禁加以切割,此乃有疑義之空間。試想,在大熱天在禁閉室猛烈操練,難道客觀不會有可能致死的「預見」可能性嗎?   強關禁閉舉措與洪員之致死難道沒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嗎?凡此種種,個人都強烈主張,洪仲丘案相關人等之法律適用應該援引刑法302第二項以及刑法134、28之公務員利用職權私行拘禁之共同正犯,其法定刑為10年六月以上之重刑,而不是如高院宣告刑所判2至3年不等的輕罪了。
請問李老師看法如何?
回覆 路人 在2/13/2016 4:39:19 PM的回覆:
醫師鑑定,鑑定結果都認定洪有益於一般人的特殊體質

法官當然是相信專業的醫師
回覆 更正 在2/13/2016 4:39:57 PM的回覆:
鑑定結果都認定洪有"異"於一般人的特殊體質
回覆 weng 在2/13/2016 7:21:39 PM的回覆:
了解,證據會說話,但前提是證據沒有被湮滅調

相信檢察官應該有做過連結至302第二項的努力。
雖然體質有異,但倘若能證明范佐憲等人有特別交代禁閉室人員好好"照顧"洪員,不知道是否多少能強化法官在這方面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上的連結?
畢竟體質有異,不代表過失責任不會成立吧
至少預見可能性應該有,至於相當性是否成立,可能就要看檢察官的舉證程度而定了。
以上是個人淺見,請參考。
回覆
李俊德 在2/13/2016 9:21:46 PM的回覆:

修理與照顧,是否與「預見死亡可能性」掛勾,我持保留的看法。

回覆 weng 在2/13/2016 10:50:43 PM的回覆:
了解,同意老師見解
除非檢方能提出更有說服力的證據
但的確要成立302第二項有其困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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