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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weng  

發表日期

2/15/2016 2:08:40 PM
發表內容 以下有關國務機要費之陳年舊案,現在回頭去看,有些疑問想就教於法律高手之看法。  有關陳水扁國務機要費判決部分,一審合併四案判處無期徒刑,二審判處20年有期徒刑,更一審判決大逆轉,改判國務機要費貪汙部分無罪,但偽造文書及洗錢部分有罪,判處2年8月,併科罰金300萬元。判決大逆轉之關鍵在於更一審法官採認辯方律師所提出之「大水庫理論」的概念,認定扁所報一億多元之國務機要費,扣出所支出相關機密外交及因公餽贈部分之後仍有所餘。
對於以假發票申報國務機要費是否構成貪汙罪,是否須以該發票之名目須與實際支出相一致,方能構成合法之要件,陳水扁前總統所提出之「大水庫理論」是否有其法理上之合理性與合法性,經特偵組上訴後,已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其理由乃謂以蒐集發票方式報領非機密費方式有違「經驗法則」。
吾人想就教於各位爭點在於,倘若扁真能證明其所提出之機密外交或者餽贈支出等公務支出確實存在,而國務機要費倘若以慣常之作法,其認知上均類同於首長特別費之性質,以大水庫理論之概念來排除其貪汙之罪責,充其量僅因其程序上之便宜作法,而論其偽造文書之罪刑,這樣難道真的和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所言違反經驗法則的理由嗎?   個人對此頗有疑惑之處。想就教於法律高手之見解。
回覆 weng 在2/15/2016 7:45:32 PM的回覆:
個人支持大水庫理論,因為當事人主觀上並無貪瀆之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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