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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有關96律師刑法考題請教
發表人 weng  

發表日期

2/17/2016 6:55:19 PM
發表內容 請教法律高手之見解:
甲教唆乙殺丙,乙允諾,並告知丙身上名貴手錶可一併取之。乙僅將丙殺成重傷,並取其名表,但未據為己有而轉交給甲,甲接受之。請問甲乙各成立何罪?
此為96律師考題,本人問題在於:   乙取丙名錶行為,為何可以成立328及332第二項第四款的強盜罪與重傷罪之結合犯?   乙當初主觀上乃基於幫甲殺丙之犯意,甲囑其可取丙名錶據為己有,乙於殺丙後取該錶,且事後還轉交給甲,這樣乙就該當328與332這兩罪嗎?   感覺對乙而言有些不符罪刑相當原則,請教法律高手之見解?
回覆 ~.~ 在2/18/2016 1:12:24 PM的回覆:
乙於行為時即有故意(重傷故意)及取手錶的故意(該故意是導因於甲教唆同時的<並告知>)

強盜與重傷的結合犯,該強盜部分是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吧?並非限於自己不法之所有。

回覆 ~.~ 在2/18/2016 1:22:37 PM的回覆:
不管是強盜,搶奪,竊盜罪,都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回覆 ~.~ 在2/18/2016 1:25:06 PM的回覆:
至於海盜罪則是:
第333條 未受交戰國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之海軍,而駕駛船艦,意圖施強暴、脅迫於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為海盜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船員或乘客意圖掠奪財物,施強暴、脅迫於其他船員或乘客,而駕駛或指揮船艦者,以海盜論。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334條 犯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回覆 ~.~ 在2/18/2016 1:41:03 PM的回覆:
~.~   在2016/2/18   下午   01:22:37的回覆:
不管是強盜,搶奪,竊盜罪,都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
還有:侵占,詐欺,恐嚇。
回覆 ~.~ 在2/19/2016 4:38:28 PM的回覆:
黃榮堅,犯罪的結合與競合

目  次:
壹、前言
貳、犯罪的結合
一、結合犯的定義
二、結合犯的個別問題
三、合犯的事實觀察
參、犯罪的競合
一、競合問題
二、競合體系
三、競合體系的檢討
肆、結合犯的檢討
一、競合體系的修正?
二、衡平的需求?
三、犯罪預防的需求?
四、結合犯的廢除
伍、結果加重犯
一、結果加重犯概念與問題
三、學說及實務的檢討
三、結果加重犯的存廢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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