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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和同學:我國傳聞法則是否要求一定限於''供述證據''?
發表人  

發表日期

2/17/2016 8:31:43 PM
發表內容 例如:檢察官之勘驗筆錄,性質上應認為係''書証(也就是非供述證據)''?   

然而依照最高法院96台上7335號判決「檢察官之勘驗筆錄,為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所作之書面陳述,屬於傳聞證據...是檢察官之勘驗筆錄依159之一第二項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承認其證據能力」,即承認檢察官勘驗筆錄為159之一第二項之傳聞例外,
因此我國在少數情形下,非供述證據也可成為傳聞例外?
回覆
李俊德 在2/17/2016 9:32:33 PM的回覆:

口述之替代品-警詢筆錄,勘驗筆錄都算傳聞證據。

回覆 在2/18/2016 2:18:44 PM的回覆:
那再請教
1.勘驗筆錄性質上屬供述證據,而分類上屬書證???

2.159-4是說''文書''可為傳聞例外?也就是說傳聞例外不要求一定限於''供述證據''?
回覆
李俊德 在2/18/2016 7:40:59 PM的回覆: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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