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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有關張榮發子女遺產爭議問題
發表人 weng  

發表日期

2/21/2016 11:05:14 AM
發表內容 實例研討:

長榮集團張榮發過世後,引發後代子女之遺產糾紛。據報載,大房子女擬提假處分之保全程序,以該遺囑將張榮發全部遺產都歸二房張國煒繼承,有違民法對「特留分」之規定,並考慮提出「確認遺囑無效」、「分配遺產」之訴。但張榮發在大房元配死後,改和二房正式登記結婚,大房子女即成為非婚生子女,雖早期重婚採撤銷主義,但和二房登記結婚時已適用新法,這樣張榮發後來之婚姻關係,應將致大房子女成為非婚生子女無疑。據此,大房子女唯有依民法1065第一項,以張榮發有撫育之事實,視為認領,而具有婚生子女之地未,而得繼承其遺產。故,依民法1223,大房子女的確對於張榮發遺產可以主張特留分部分。大房子女應可據此向法院依民訴532,聲請假處分之保全程序無疑。

問題一:
然大房擬提出之假處分聲請乃保全他日強制執行之權利,倘若整個遺囑之法定程序均合法情況下,大房子女應該只能請求法院就其應得之特留分部分有遺產請求權,如何可能提出「確認遺產無效之訴」?   是否「分配遺產之訴」與「確認遺囑無效之訴」乃屬訴之客觀合併中之預備合併或選擇合併?

問題二:
張榮發所立親筆遺囑之效力,倘若與公司治理之原則產生衝突之情況,則其效力之優先次序為何?   例如,張榮發遺囑中表明將由二房張國煒擔任長榮集團總裁,但若大房子女利用股權優勢,以廢掉集團總部方式,間接拔掉張國煒接任集團總裁之可能性時,雖然就公司法規定乃具有合法性,但是否有違民法之誠信原則或者權利濫用原則,張國煒可否提出反訴加以反制?
回覆 台灣正毅 在2/21/2016 12:38:07 PM的回覆:
從舊民法的財產來看
長榮應該都是張榮發的吧
大房   二房都得看張榮發要不要給.........而不是法律規定....
回覆 weng 在2/21/2016 2:03:29 PM的回覆:
被繼承人本來就有權利透過遺囑絕定遺產如何分配,但應保留特留分給其他未受分配之繼承人
回覆 在2/21/2016 7:20:45 PM的回覆:
題幹就錯了,是婚生子女後不因離婚等而受影響了
回覆 天ㄚ 在2/21/2016 7:29:50 PM的回覆:
是您們都錯了   人家是問民訴   都答民法   這真的是綠蝨私髮關的程度嗎?
回覆 weng 在2/21/2016 8:39:08 PM的回覆:
我同意是我觀念不夠清楚,夫妻離婚不影響婚生子女之身分,能指出此錯誤是好事,我的用意就是希望透過相關討論,互相交流,提升法律解題的能力。
的確,若能針對題目所提的兩個民訴問題回答會更好
問題一,經過本人和其他網友討論,認為大房應無提出確認遺囑無效之訴的確認利益,因為既然連大房都不否認該遺囑之合法效力,何來確認遺囑無效成立之可能性?   所以,報載若屬實,大房比較有可能去提出分配遺產之訴,但可能先提出假處分,以保全他日請求特留分之權利?   .....   PS:   這裡另外衍生出一個問題,特留分請求權不是可以易為金錢請求之權利嗎,怎不是提"假扣押"   呢?

問題二,有網友提出的見解是認為,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既然公司法有關公司治理之規定,應該優先於民法關於遺囑之效力,就此不知道各位有何告見?
回覆 weng 在2/21/2016 8:50:28 PM的回覆:
不瞞大家,我個人也有參與保成討論區的討論,感覺那邊成員的程度與參與比這邊好很多。
大家要多加油,不要枉費老師這麼用心在教學上,學生卻似乎沒有很配合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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