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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李老師有關刑法貪瀆之實際案例
發表人 weng  

發表日期

2/24/2016 12:27:27 PM
發表內容 以下乃就實際案例所寫之擬答,在論罪方面是否還有哪些疏漏之處,尚請李老師給予指正。

來源: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223/801540/
題目:
公務員王女涉嫌透過非公務員之白手套李男(雙方有概括犯意聯絡),仲介某祭祀公業管理人蔡男派下土地,雙方議定成交傭金2億元,王女並因而將原先其業務範圍內不合規定之派下員證明書予以通過。然事後蔡男以其原先錯估土地價值為由,只願支付4000萬元之傭金,李男乃與蔡男就違約部分興訟,追討尚未支付之1.6億元傭金。後經檢舉後此案曝光,檢警並分多路搜查並拘提王女及蔡男等五人到案。
試問,王女、李男、蔡男各可能涉及何種犯罪?(僅就刑法部分加以討論)

擬答:
一、 王女部分
1. 可能涉犯刑法122第二項違背職務受賄罪
A. 客觀要件
a. 主體:公務員
b. 客體:賄賂、不正利益
c. 行為:行求、期約、收受
d. 結果: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
B. 主觀要件:故意(對客觀要件之認知及意欲)
C. 無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等事由
2. 可能涉犯131圖利罪
A. 客觀要件:
a. 主體:公務員
b. 行為: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之利益
c. 結果:因而獲得利益(有爭議)
B. 主觀要件:明知違背法令
C. 無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等事由

3. 可能涉犯213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A. 客觀要件:
a. 行為: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b. 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B. 主觀要件:明知為不實事項
C. 無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等事由
4. 競合:
A. 刑法122第二項與131→   法條競合,只論122第二項
B. 王女可能涉犯122第二項與213,兩行為侵害數法益,成立實質競合關係。

二、 李男部分
1. 可能涉犯刑法122第二項之擬制共同正犯(實務)。
A. 依刑法31第一項,李男雖無公務員身分,仍可擬制成立122第三項之共同正犯。
B. 可能涉犯刑法122第二項之幫助犯(通說)
2. 論罪:李男可能涉犯刑法122第二項之擬制共同正犯

三、 蔡男部分
1. 蔡男不會成立刑法122第二項之共同正犯
→本題假設蔡男與王女及李男間有事前之犯意聯絡,原本可能該當122第二項之擬制共同正犯。然依實務之見解認為,對向犯之當事人乃對立之兩造關係,無由成立共同正犯之可能,只能就法律另行明文規定之罪加以處罰。
2. 可能涉犯刑法122第三項行賄罪
3. 不會成立刑法214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因派下員證明書之審查須經承辦公務人員之實質審查,故不該當此罪
3. 論罪:蔡男成立122第三項
回覆 weng 在2/24/2016 12:57:09 PM的回覆:
有鑑於其他之討論區有極少數品行不佳者惡性之挑釁,故而寄希望於此討論區可以有具水準與動機良善者之理性討論空間,合先敘明。
回覆 weng 在2/24/2016 1:13:05 PM的回覆:
因個人疏漏於擬答尚未將構成要件涵攝於實際案例中.....
回覆 weng 在2/24/2016 1:21:27 PM的回覆:
請問李老師,是否需要討論因果歸責部分?   若需要,應如何討論?
回覆
李俊德 在2/24/2016 8:29:51 PM的回覆:

沒有特殊情形,不需要討論因果歸責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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