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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刑訴205-2
發表人 宇法學員  

發表日期

2/26/2016 5:16:29 PM
發表內容 老師:   看到一題98檢事官的題目,   其中提到檢事官於嫌犯經拘提到案後,違反其自由意志,測量其身高及取得指紋,唾液.....請問其中的身高紀錄書面有無證據能力?   答案似乎是無證據能力,   因為雖然是公文書,   但無例行性,   所以不符159-4一款.      但強制採樣因符合205-2   是合法的.      我的疑問是205-2當中有提到身高,   如果量身高是合法採樣,   為何身高紀錄又因為非傳聞例外而無證據能力?   不是很矛盾嗎?   希望老師能解惑,謝謝!   
回覆 98檢事官(偵查實務 在2/26/2016 8:38:32 PM的回覆:
甲男於夜間侵入乙女住處竊盜,翻取財物之際驚醒乙女,起意對乙女強制性交得逞後逃逸。檢察事務官於甲男拘提到案後,為供辨識,乃違反甲男自由意志,測量並記錄甲男之身高及取得指紋、唾液,經檢察官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驗結果,與警員於現場取得指紋及醫師在乙女身體取得男性分泌物之DNA相合,分別出具檢驗報告書。甲男於法院審理時抗辯非出於自由意志而取得指紋、唾液,其身高紀錄書面資料及上揭檢驗報告書則屬於傳聞,均無證據能力,有無理由?
回覆 更正字體 在2/26/2016 8:40:11 PM的回覆:
甲男於夜間侵入乙女住處竊盜,翻取財物之際驚醒乙女,起意對乙女強制性交得逞後逃逸。檢察事務官於甲男拘提到案後,為供辨識,乃違反甲男自由意志,測量並記錄甲男之身高及取得指紋、唾液,經檢察官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驗結果,與警員於現場取得指紋及醫師在乙女身體取得男性分泌物之DNA相合,分別出具檢驗報告書。甲男於法院審理時抗辯非出於自由意志而取得指紋、唾液,其身高紀錄書面資料及上揭檢驗報告書則屬於傳聞,均無證據能力,有無理由?
回覆
李俊德 在2/26/2016 11:29:48 PM的回覆:

依205-2   所得之紀錄應屬159之特別規定

回覆 原po 在2/27/2016 8:34:48 PM的回覆:
所以老師的意思是身高記錄應屬傳聞例外,   所有有證據能力是吧?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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