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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軍事安全總隊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3/8/2016 12:24:23 AM
發表內容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為中華民國國防部的政治作戰最高專責單位,負責中華民國國軍政治作戰工作之策劃與督導。
特種單位
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原反情報總隊)
wiki

-------------------------
repo.
軍事審判   在2011/1/29   下午   04:34:00的回覆:
隨你便!我也沒轍。         在2010/5/13         下午         10:36:23的回覆:
看江國慶爸爸,有點像林山田老師。

江國慶遭刑求取供 「反情報總隊」下手狠(2010/05/13     18:26)
NOW     NEWS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民國85年謝姓女童遭姦殺案,嫌犯江國慶很快被槍決,但根據監委調查發現他並非兇手,為何當年他會坦承犯案?因為當時軍中「反情報總隊」對他刑求取供,熟知內情人士透露,軍方刑求手段包括在下體塞冰塊,還有超過37小時馬拉松式問訊,甚至還有電擊,慘無人道的手法駭人聽聞。     

拿冰塊塞下體、用電擊棒強大電流電擊、甚至屈打成招,這些慘無人道的刑求招式,都可能是當年空軍作戰司令部士兵江國慶背下姦殺女童案後的遭遇。軍事專家、名嘴張友驊表示,「不准讓他睡覺,強光照射眼睛,然後裹棉被,還有用書墊著就用木棍棍條那些毆打…。」     

刑求讓江國慶認了,並很快遭軍方槍決,曾經遭「反情報總隊」跟蹤的前軍事記者黃敬平更指出,反情報總隊押人取供,殘忍招數多倒數不清,讓被害者痛苦萬分。黃敬平表示,「直接明顯就是毆打,但你毆打不能打頭跟臉,拿一些簡單的藤條棍棒或者是器物,鈍器,不能用尖器,不能造成外傷,一般都是屬於電擊,或者是說不讓他睡覺,他們也會學檢方或警方疲勞偵訊,在冷氣房內拿水潑你,或是灌辣椒水啊!」     

反情報總隊沒有調查權,屈打成招更是嚴重違法,當年相關人員都已遭法辦,但是背後冤獄以及無辜喪命的人,恐怕不只江國慶一個。(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程燁睿、鍾家豪)
回覆 ~.~ 在3/8/2016 5:33:49 AM的回覆:
法規名稱: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組織法   (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公發布)
第            1            條
國防部為辦理國軍政治作戰事項,特設政治作戰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三、機密維護(不含國防部公務機密維護)、<安全調查>、諮詢部署、安全   防護、保防教育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
這種調查頂多就是(類似)行政調查,調查結果也只能<移送>給具軍司法警察的憲兵,問題是軍中是學長學弟制,而且是不是有爭功諉過的問題甚至指揮憲兵辦案?

無論如何,以前反情報總隊做的事,現在的軍事安全總隊是不允許再幹了,軍中的司法必須建立起來,更何況軍事法院檢察署也已經歸普通法院檢察署管轄了,

那麼憲兵呢?

憲兵的司法警察身分也應該一併廢除,僅保有軍法警察身分。

回覆 ~.~ 在3/8/2016 11:34:57 AM的回覆:
反情報
(英語:Counterintelligence,縮寫:CI),亦可譯為反間諜或防諜,它是指無論平時戰時,偵破、防止與制壓敵方間諜破壞、顛覆與其情報活動或減低其效能的一切措施,目的是確保己方的安全。它本為軍事術語,是情報工作之一環。在現代,也將用於對付商業間諜的作為稱為反情報。

著名的反情報單位
中華民國(1949年後):法務部調查局、反情報總隊

已消失的反情報單位
中華民國:(1949年前)軍統、中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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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情報總隊原於2001年間,因實施精實案被裁撤;後因中華民國國軍軍官向中共洩密案件頻發,於2013年恢復設置。

wiki
回覆 ~.~ 在3/8/2016 2:22:58 PM的回覆:
黃榮堅的一面之緣
http://1951huang.blogspot.tw/2013/08/blog-pos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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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我跟黃榮堅也有類似經驗。
回覆 ~.~ 在3/8/2016 8:21:43 PM的回覆:
<以前>的軍事審判制度(比民國88年修正的軍事審判法還更早)是採<覆判制>,且是最後由單位最高指揮官做最後決定。

因為當時是認為軍法審判是統帥權的一種而非司法權

所以軍人都認為軍法是為軍事行政服務(軍事的附庸)

現在不能再這樣了啦,現在的軍事安全總隊等,如果發現有犯罪嫌疑,仍應將所蒐得的<情資>移送給憲兵隊或警察局或調查局,亦即移送給劇軍司法警察身分的單位,再由該等單位報請檢察官實施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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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沿革
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23438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38      條條文;並自八十八年十月三日起施行(因為釋字436,且是拖到最後才由總統公布)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36   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86年10月3日
解釋爭點
軍審法相關規定是否違憲?   
解釋文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憲法第十六條並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現役軍人亦為人民,自應同受上開規定之保障。又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至軍事審判之建制,憲法未設明文規定,雖得以法律定之,惟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其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括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並不得違背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等有關司法權建制之憲政原理;規定軍事審判程序之法律涉及軍人權利之限制者,亦應遵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本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人民訴訟權利及第七十七條之意旨,在平時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應許被告直接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五十八條及其他不許被告逕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部分,均與上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有關機關應於上開期限內,就涉及之關係法律,本此原則作必要之修正,並對訴訟救濟相關之審級制度為配合調整,且為貫徹審判獨立原則,關於軍事審判之審檢分立、參與審判軍官之選任標準及軍法官之身分保障等事項,亦應一併檢討改進,併此指明。
回覆 ~.~ 在3/8/2016 8:36:54 PM的回覆:
ps.
法院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檢察機關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法機關移送案件處理原則

回覆 ~.~ 在3/8/2016 9:06:32 PM的回覆:
關於覆判,非常有名的就是雷震案,因為當時下令徒刑不得少於十年的就是民國39年非法違憲復行視事的蔣介石:

陸續解密公開的相關政府檔案,揭露了當年在辦理雷震案時,統治當局的立場和態度,國家機器的運作方式,以及黨政部門所扮演的角色。早在雷震等人被逮捕之前,蔣中正總統等高層即十分關注雷震案,並詳加指示處理原則;眾多情治黨政單位也聯合組成專案小組模擬起訴作業,如預設罪名及蒐集證物等。在偵訊、起訴及審判各階段,黨政軍高層數度集會研商,裁示辦案原則。10月8日宣判的當天早上,蔣中正總統召集副總統陳誠等十餘位黨政軍大員,在總統府內召開極機密會議,從三個腹案中擇定其一據以處理雷震案,並明確指示雷震的「刑期不得少於十年」、「覆判不能變更初審判決」,後來判決結果,完全符合指示,實為「未審先判」。
http://www.drnh.gov.tw/ray/i3-1.htm
回覆 ~.~ 在3/9/2016 5:56:51 AM的回覆:
李鴻禧,憲法教室,ch.6行政機關的肥大化,3.行政權肥大化的例示:
1.福利國家
2.軍事權力擴大

3.情治機關
回覆 ~.~ 在3/9/2016 7:04:47 AM的回覆:
國家情報工作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   1   條    
為規範、監督、統合國家情報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並保障人民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情報工作及其監督,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相關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安全局。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情報機關:指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   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
二、情報工作:指情報機關基於職權,對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所進行之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應用保防、偵防、安全管制等   措施,反制外國或敵對勢力對我國進行情報工作之行為,亦同。

第   32   條    
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假借第九條及第十條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侵入住宅罪?
強制罪?

回覆 ~.~ 在3/9/2016 6:05:53 PM的回覆:
國家安全局組織法
第   二   條
國家安全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於國家安全會議,綜理國家安全情報工作與特種勤務之策劃及執行;並對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國防部憲兵司令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所主管之有關國家安全情報事項,負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之責。

-------------------
原本是在總政治作戰部底下設反情報總隊,後來總政治作戰部改為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非部本部)),反情報總隊改名為軍事安全總隊

但現在是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直接隸屬國防部?(跟政戰局平行)?


隊長是誰?甚麼軍階?
   
回覆 ~.~ 在3/11/2016 12:59:18 AM的回覆:
關於軍事審判法的沿革
民國   45   年   07   月   07   日訂定
第   8   條
本法稱軍事審判機關者,謂有軍事審判權設置軍事法庭之機關。
軍事審判機關分為左列三級:
一、初級軍事審判機關。
二、高級軍事審判機關。
三、最高軍事審判機關。

民國   45   年   07   月   07   日訂定
第   13   條
本法稱軍法人員者,謂軍事審判機關之軍法主官、審判官、軍事檢察官、公設辦護人、書記官、檢驗員、通譯及執法官兵。
本法稱軍法官者,謂軍事審判機關之軍法主官、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及公設辯護人。
本法稱審判官者,謂軍事審判官及軍官參與審判者。

回覆 ~.~ 在3/12/2016 10:13:38 AM的回覆: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2條第3項: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第   2   條    
國家安全會議,為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之諮詢機關。                  
前項所稱國家安全係指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之相關事項。
第   3   條    
國家安全會議以總統為主席;總統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總統代理之。
第   4   條    
國家安全會議之出席人員如下:                    
一、副總統。  
二、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參謀總長。            
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局長。      
總統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國家安全會議。
第   8   條    
國家安全會議及其所屬國家安全局應受立法院之監督,國家安全局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國家安全局組織法
第   2   條    
國家安全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於國家安全會議,綜理國家安全情報工作與特種勤務之策劃及執行;並對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國防部憲兵司令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所主管之有關國家安全情報事項,負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之責。
前項有關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事項之規定及其相關運作之辦法,由本局另定之。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地區安全、大陸地區及國際情報工作。
二、國家戰略情報研析。
三、科技情報工作。
四、統籌政府機關密碼政策及其裝備研製、鑑測、密碼保密等。
五、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督察業務。
六、協同有關機關辦理總統、副總統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卸任總統、副總統;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及其配偶;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以及其他經總統核定人員之安全維護。
七、其他有關國家安全情報及特種勤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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