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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94年律師民法
發表人 cute  

發表日期

3/12/2016 12:31:44 PM
發表內容 甲自殺,乙為了救甲,毀壞門窗並且因為甲不願搭救而打斷甲的手臂將其拖出?

老師在解題時,提到因為適法無因管理阻卻不法,所以甲不得依侵權行為請求賠償門跟斷臂的損賠

那請問一下這題是否有民法第175的適用呢

因為乙雖然是適法無因管理,但是他是故意打斷甲的手臂跟毀壞門窗

是不是符合175條,而甲可以請求損賠呢?!


麻煩幫我指正一下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3/12/2016 1:18:03 PM的回覆:

175不是請求權基礎

175是將管理人注意義務由「抽象輕過失」降至「故意或重大過失者」不完全法條

回覆 cute 在3/12/2016 1:58:38 PM的回覆:
感謝老師回答

了解175不是請求權基礎

那這題乙在管理行為中,導致斷臂跟門毀這些損害

而且也是故意為之,為何不適用175條呢

回覆
李俊德 在3/12/2016 2:01:41 PM的回覆:

你的請求權基礎是什麼?

回覆 cute 在3/12/2016 2:13:16 PM的回覆:

是不是因為本題是適法無因管理

乙原本要付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然後違背甲的意思(甲想自殺)又因為174條第二項規定,乙不用提升到無過失責任

而在管理行為中,乙也沒有給付不能或是給付不完全的情形

所以不用去討論227,自然也不用去討論175主觀上注意義務問題

是這樣嗎?!

回覆
李俊德 在3/12/2016 2:17:26 PM的回覆:

再問一次,你的請求權基礎是什麼?

你要請求賠償,總是要有請求權基礎?

回覆 cute 在3/12/2016 2:19:59 PM的回覆:
好像找不到請求權基礎

回覆
李俊德 在3/12/2016 2:20:00 PM的回覆:

你的基本觀念不夠紮實

思考的順序不正確

應該先想

1.請求權基礎

2.再看構成要件吻合與否

回覆 cute 在3/12/2016 2:21:10 PM的回覆:
感謝老師

做了題目才發現對於無因管理概念非常薄弱

感謝老師
回覆 在3/12/2016 5:17:33 PM的回覆:
妳對175"惡意"的解釋錯了

"惡意"並非"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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