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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票據法課業問題
發表人 疑問  

發表日期

3/23/2016 10:03:11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我想請教票據法文字講義第42頁有關「倒填發票日」之問題。
關於倒填發票日,梁師其認為此種到期日之記載,依第12條視為無記載,從而應視為「見票即付」之本票。
老師您亦一併舉例:於「倒填發票日」之情形(發票人真意:發票日為95.2.10),若採此見解,則假設今天為95.02.05,執票人即可請求票款。
然學生的疑問點在於,縱採「見票即付」之見解,難道不須限於發票日(95.2.10)後始得行使嗎?會有此疑問,乃因在票據法文字講義第63頁100年律師(二)題的擬答最後一行中:「如依此見解於發票日100年8月1日以後,均可要求發票人“見票即付”。」似乎是採見票即付須受發票日限制之見解,亦即,須發票日起才能行使此權利。
學生在此似乎有點混淆。煩請老師撥冗回答,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3/23/2016 10:29:07 PM的回覆:

縱採「見票即付」之見解,難道不須限於發票日(95.2.10)後始得行使嗎?
-------------------------------------------------------------------------------------------
處理的方法是:未載到期日依§120   Ⅱ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之本票

簡單就是依§120   Ⅱ〈法條會這樣規定,自然是發票在前,提示在後〉

所以當到期日不存在

發票日後,方可要求發票人「見票即付」。

回覆 疑問 在3/24/2016 7:54:56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
清楚扼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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