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請問肯亞案
發表人 疑問  

發表日期

4/14/2016 10:45:48 A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於肯亞案中,若詐欺案不適用刑法第7條,則這是「無審判權」之問題,偵察中應予以不起訴;審判中,應諭知不受理。不知觀念正確嗎?

另外,媒體及政治人物在吵的「管轄權」問題,是指甚麼?是指「國際上之司法管轄權」嗎?

感謝~~ 
回覆 對嗎 在4/14/2016 11:01:11 AM的回覆:
邱太三說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有管轄權
真的嗎   我怎摩看都沒有
回覆 .. 在4/14/2016 11:39:09 AM的回覆:
現在看起來
應該是中國有管轄權是沒有疑問的

退萬步言
就算臺灣有管轄權
中國也有管轄權
但人犯現在已經在中國了

人家中國憑什麼要把人犯給你臺灣?
拳頭也比不上中國
臺灣就只會在那裡叫ㄚ叫的
出一堆詐騙犯
真是丟人
回覆 老邱 在4/14/2016 11:44:08 AM的回覆:
聽到準法務部長      受用政治考量解決問題   真是暈倒
如果這件事在美國   我看邱太三定又另一說法
回覆 正智 在4/14/2016 1:24:42 PM的回覆:
2016-04-14      13:17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中國強擄45名涉嫌在肯亞從事電信詐騙的台灣人,野蠻的行徑震驚台灣社會。國內刑事法大師、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林鈺雄,今天(14日)發表文章〈民進黨要看懂肯亞案〉,對處理此案向政府提出建議。
林鈺雄此篇文章今天刊登於《蘋果日報》,他在文中指出,此次肯亞事件,台灣社會回應錯亂,暴露主事官員的顢頇,以及我國法治的封閉。儘管事件千頭萬緒,但官員至少要思考我國應做什麼樣的主張或論據,即使主張不一定能實現,但連主張也不會,連籌碼也沒有,當然遑論實現。
林鈺雄:我國官員先自斷手腳
林鈺雄強調,我方應主張中、台分別引渡,亦即台灣人優先引渡至台灣,再循兩岸司法互助途徑,個案協商台籍嫌疑人應由何地審判。跨國犯罪本來就會有多國「管轄競合」的問題,犯罪結果發生地(肯亞案之中的中國)雖有管轄權,但無排他性,因此我國官員屈就中方而主張其唯一管轄權,等於一開始就先自斷手腳。
林鈺雄認為,我方的主張首先要質疑肯亞踐行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因為從目前資訊來看,肯亞警方的作為似有違反肯亞法院裁判或命令,更有使用過當手段之疑慮。
林鈺雄繼續說,我方其次可主張引渡須符合國際人權要求,而聲訴對台灣人所進行的所有逮捕、審判、引渡或遣返程序,無論在中國或肯亞,皆應符合國際人權要求,包含引渡前應有司法救濟途徑(如林克穎案目前仍在英國法院救濟程序)。
????????????????????????????????????????????????????
所以呢?無邦交   且又面對中共<你又要主張一邊一國又要人家引渡給你審判?
你以為你是誰?真是夠了ˊ
回覆 台灣最美風景是騙人 在4/14/2016 1:32:41 PM的回覆:
一天接10通詐騙電話算正常   網民:台灣最美風景是騙人
中時電子報作者李道成、陳柏廷╱綜合報導   

大陸公安部昨公布肯亞案情後,引爆大陸網民不滿情緒,大陸各大網站、論壇罵聲不斷,直言「台灣最美的風景是騙人」;電信詐騙在陸確實猖獗,在上海工作逾10年的飯店高階主管鄒玲玲說,每天幾乎都有詐騙集團來電或簡訊,一天10通算正常。
大陸公安部昨公布肯亞案情,並集中透露大陸被害人自殺、跳樓遭遇,也讓大陸輿論開始「一面倒」,如知名論壇「天涯社區」,就出現漫罵台灣言論。「台灣是作賊喊抓賊」,網民批評,台灣不是最愛講民主法治,但看來完全不是。另有網友說,原本對案件沒太多想法,但看到被害者遭遇後,心理難受,「台灣人真是黑心腸,騙得人傾家蕩產想不開,跟謀殺有啥兩樣」。
「一到大陸就詐騙電話接不完,每天有個三、兩通」,北京台協前會長林清發說。從早期猜猜我是誰、到冒充公檢法查帳,最新則說:「我是房東,把房租匯到..」,一堆人立即被騙。
上海當地台商透露,中國公安系統已把台灣、馬來西亞與奈及利亞列全球詐騙集團最猖獗3個重災區;當地詐騙事件,幕後由台灣人策動案例早居各國之冠。
回覆 騙人不知悔改 在4/14/2016 1:34:21 PM的回覆:
這樣看來
林某也甘願作台灣最美風景的幫兇?
回覆 無言 在4/14/2016 1:55:02 PM的回覆:
仔細看了法條

刑法   3-8條,台灣沒有管轄權壓


兩岸條例那不是管轄權的條文
回覆 在4/14/2016 2:22:06 PM的回覆:
那邱太三不是要當法務部長了?怎還鑾說一通?
該不會一   遇到大陸
就有不同思考麼模式?
回覆 民粹亡國 在4/14/2016 3:46:01 PM的回覆:
這些人靠搞民粹騙選民,   治國完全沒半套.   凡事遇到大陸就完全失去理智,簡直有病.   
回覆 疑問 在4/14/2016 5:51:31 PM的回覆:
請問老師,是我問了蠢問題嗎?
回覆
李俊德 在4/14/2016 7:16:19 PM的回覆:

肯亞案

因為我國實務仍將「大陸」視為我國領域,所以稱不上境外犯罪,你看一下刑法第3條及第4條。

犯罪結果地在「大陸」,所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犯罪。

自然有中華民國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之適用,也就是對本案有「管轄權」。

-------------------------------------------------------------------------------
同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對岸也認為他們對肯亞案的臺灣人有「管轄權」,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換句話說

其實兩案就其法律層面應該都有管轄權。

回覆 不同意 在4/14/2016 7:24:00 PM的回覆:
如果以政治或憲法標準來認定管轄權   那就無須討論了
照這樣的邏輯      那大陸人在大陸犯罪   那臺灣檢察署發現後   應該偵查   但這是不可能   既然不可能      是因為現實不可能   所以   李老師說的有管轄權是基於理論而已   但現實是不可能      因為不可能所以無管轄權
回覆
李俊德 在4/14/2016 7:28:06 PM的回覆:

肯亞案

如果主張兩國論

臺灣及大陸分屬兩國

那肯亞疑似構成電信詐欺罪之臺灣人,臺灣法院是沒有管轄權的

因為行為地在肯亞,結果地在大陸(兩國論下,就是在外國)

非境內犯罪,無刑法第3條及第4條之適用。

基於兩國論,在肯亞對大陸詐騙的臺灣人

無刑法第5條、第6條、第7條之適用。

所以臺灣法院是沒有管轄權的

沒有管轄權的情形下,去搶人是有點奇怪。



回覆 同意 在4/14/2016 8:01:01 PM的回覆:
臺灣本來已經是獨立國家了      但總總原因   總是選擇性拿憲法來當令箭   但又不受國際承認   畢竟兩岸是很複雜問題   不是向民進黨總愛把臺灣不受大陸制約那樣民粹或簡單化   本案本來就是單純法律管轄問題而已   但民進黨又把它扯上政治      很擔心臺灣空轉八年後又將步上政治意氣用事的年代   
回覆 臺灣加油 在4/14/2016 10:20:20 PM的回覆:
老師的(兩岸論與兩國論)分別論述,才是真正的公正客觀,又精準的見解。

臺灣現在就是欠缺像老師般的客觀論述,藍綠與網民完全是政治掛帥,立&#22642;決定是非,臺灣必定喪送在這批人手中。



國民黨不倒,民進黨吃不飽。

人家在那爽賺22億,22K網民在這拼命護航。

正晶愛臺灣,志當美國媽。我家不喊愛臺灣,世代樂當臺灣人。

臺灣那有分藍綠,一堆既得利益者,外表是綠的,內心是藍的,專幹國民黨齷齪壞事。
回覆 在4/15/2016 5:56:33 AM的回覆:
大哥笑二哥了
回覆 路人 在4/15/2016 9:56:46 AM的回覆:
請問老師,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下,台灣在學理上是不是第2順位之屬人管轄?
回覆 路人 在4/15/2016 10:12:15 AM的回覆:
說錯,是第2順位之屬地管轄嗎?
回覆 請問共同正犯行為地之 在4/15/2016 10:23:00 AM的回覆:
如果台灣沒機房,也沒被害人,但一部分行為人在台灣例如,共同正犯,能因此認定台灣是行為地嗎?
其次,同樣的情形,在教唆犯,幫助犯,會有不同結論嗎?
回覆 請問共同正犯行為地之 在4/15/2016 10:23:03 AM的回覆:
如果台灣沒機房,也沒被害人,但一部分行為人在台灣例如,共同正犯,能因此認定台灣是行為地嗎?
其次,同樣的情形,在教唆犯,幫助犯,會有不同結論嗎?
回覆 淺見 在4/15/2016 10:45:57 AM的回覆:
一般是以屬地原則為優先。
重點是,蔡都不承認92共識了。中共還會對你客氣嗎   ?
別再自欺欺人了
民進黨那些立委   只會向官員咆哮   而已
回覆 畢業生 在4/15/2016 11:14:44 AM的回覆:
把王景玉      鄭捷      謝依涵送給中國大陸好了
如果肯收的話
回覆 邱說 在4/15/2016 11:22:28 AM的回覆:
邱太三說
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七十五條   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回覆 yes123 在4/15/2016 11:45:00 AM的回覆:
然後雷
回覆 路人 在4/15/2016 3:02:12 PM的回覆:
沒有然後了,決得林老師的說法比較合於現實
這時搞國界到那徒增困擾

問題是~~林師的做法~人弄回來再送給大陸
一樣是一堆人罵說被中國強了~~
回覆 大禹嶺 在4/15/2016 11:18:21 PM的回覆:
個人見解認為本件應該分三個層次討論
1、國際管轄:此部分涉及主權問題,也是本案的重點,本件台灣大陸應該都有管轄權,屬競合問題
2、刑事訴訟法管轄:此部分是規範我國國內法院的管轄分配,依刑事訴訟法第五條規定被告住居所法院有管轄權,雖犯罪地在外國,但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3、刑法效力問題:刑法規定應該是屬於人的效力範圍,而非管轄權問題,本件若犯罪地及被害人都在外國,則我國刑法似乎無法處罰。

本件很弔詭的是,如依民進黨主張一邊一國,本件依我國刑法應該是無法處罰,嫌犯回台應該是無罪,而實務以往是依憲法及兩岸條例認為大陸仍是我國刑法效力所及,所以本件應判有罪,所以主張回台審理不就承認一個中國原則。
回覆 反反覆覆 在4/16/2016 12:38:34 AM的回覆:
樓上說到重點了

民進黨想鬧事的這個時候,民進黨又反過來主張,他們平常反對的一中憲法了
回覆 PTT0219 在4/16/2016 11:16:44 PM的回覆:
--
  本文請勿轉載或備份,感恩


   20160412_肯亞事件有關司法管轄權之我見:

一、本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中華民國皆有司法管轄權。

  &#12832;司法管轄權之原則:適用某國刑法,該國就有司法管轄權。

  &#12833;如果是中華民國國民在肯亞對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人以電話詐騙財產為隔地犯之案件,依《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領土亦為中華民國之領土。因此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條前段、第4條之規定,中華民國對本件有司法管轄權。

  &#12834;如果是中華民國國民在肯亞對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人以電話詐騙財產為隔地犯之案件,本件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條第1項及第3項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本件有司法管轄權。


二、中華民國國民在肯亞判無罪,本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中華民國仍可再為審判。

  &#12832;案件雖經外國法院裁判確定,本國法院是否仍可審判之立法例:

    &#9352;「複勘原則」之意義:案件雖經外國法院裁判確定,本國法院仍可再行審判。(「複勘原則」係認為外國裁判權之作用為外國領土主權表現之一環,與本國主權不相容,外國裁判僅一&#65378;事實狀態&#65379;,該外國裁判對本國院並不具有法律上之拘束力,但外國裁判仍有一定的參考作用,故本國法院得對外國之審理案件加以複勘,在量刑上,多採取&#65378;併算原則&#65379;,將外國刑事確定判決之執行部分,作為本國法院裁判時的量刑參考。)

    &#9353;「終結原則」之意義:係認為如果同一犯罪行為已經外國法院裁判確定,不論是有罪判決、無罪判決、不受理判決、免訴判決,均依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不再加以處罰。而目前大多數國家認為一事不再理原則僅適用於本國法院之判決,故極少國家採用終結原則。

  &#12833;依《中華民國刑法》第9條前段之規定,係採「複勘原則」,因此中華民國仍可對本件再為審判。

  &#12834;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條前段之規定,係採「複勘原則」,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仍可對本件再為審判。


三、兩岸之間刑事案件的司法管轄權競合的問題,目前宜由雙方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來交涉。


--   
《中華民國刑法》第3條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4條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9條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回覆 PTT0219 在4/16/2016 11:27:18 PM的回覆:
  跟大家說抱歉,不知道為什麼某些特殊符號無法顯示。

  我覺得就法理上來討論兩岸之間司法管轄權的問題,真的有那麼困難嗎?

  電視上一堆名嘴、律師、立法委員為何沒人說得清楚的,明明在一些刑法教科書上都有寫啊!助理是不會去看去抄喲?

  目前中華民國憲法即使經過修憲還是一部「統一憲法」,還是視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領土為中華民國固有之疆域,除非提出領土變更案並且經過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所規定之表決方式來變更中國民國之領土範圍。
回覆 路人甲 在4/17/2016 4:57:19 AM的回覆:
看新聞報導是說,肯亞判無罪,是針對違反當地電信法的部分判無罪

肯亞並無針對詐欺罪作出判決
回覆 PTT0219 在4/17/2016 2:21:20 PM的回覆:
  樓上,你說的那一點都不重要,就算肯亞針對詐騙案為無罪之判決,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司法機關仍得對詐騙案部分為審判。

  另外一提,今天看了網路上其他網友的評論,說「意識型態」能超越憲法及法律規定嗎?


--
《中華民國憲法》第80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回覆 請問樓上 在4/17/2016 3:12:22 PM的回覆:
你說可審判的依據是哪一條?
回覆 PTT0219 在4/17/2016 3:28:28 PM的回覆:
  《中華民國刑法》第9條前段啊!我前面文章寫了一大堆是寫心酸的嗎?
回覆 樓上受教了 在4/17/2016 5:07:10 PM的回覆:
那如果依第9條再處罰   則第5至8條的規定還有意義嗎?
回覆 PTT0219 在4/17/2016 7:54:19 PM的回覆:
  樓上,我在前面已經寫了一篇很完整的文章了,請仔細地看。

  至於特殊符號無法顯示的問題,先向你說聲抱歉。
回覆 樓上受教了 在4/17/2016 8:18:39 PM的回覆:
只是請教你第9條是這樣解釋嗎?那所有罪都可以該條處罰囉?那第5至第8條有何意義?
這條是可審判的依據嗎?
回覆 PTT0219 在4/17/2016 9:49:21 PM的回覆:
  如果《中華民國刑法》第9條看不懂的話,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條。

  不然你也可以翻教科書看看,基本上我自己翻過三本以上的大學刑法總則教科書,應該沒什麼問題。
回覆 PTT0219 在4/17/2016 10:02:43 PM的回覆:
  還有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第9條的前提,當然是該案件適用中華民國刑法,中華民國才有司法管轄權。(這需要解釋嗎?我以為是無須解釋的。)

  我那篇文章用刑法第3條、第4條就足夠判斷適用中國民國刑法了,為何還需要用到後面幾條來判斷?(關於適用中國民國刑法的檢驗順序,在林鈺雄老師他那本總刑教科書有寫,你自己去看。)
回覆 樓上 在4/17/2016 10:15:05 PM的回覆:
看不懂你在說啥耶
你還沒說為何有了第9條了還要第5-8條?
回覆 樓上上 在4/17/2016 10:19:37 PM的回覆:
我也納悶      如果都能以第9條來處罰為依據   那為何還要規定5到8條的效力?   
回覆 PTT0219 在4/17/2016 10:49:47 PM的回覆:
  司法管轄權之原則:適用某國刑法,該國就有司法管轄權。(但關於國際法部分,我就不懂了。但本件是用屬地主義來判斷,沒那麼複雜就是了。)

  如果是中華民國國民在肯亞對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人以電話詐騙財產為隔地犯之案件,按《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之規定,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領土,為中華民國固有之疆域,亦為中華民國之領土;次按《中華民國刑法》第3條前段、第4條屬地主義之規定,本件適用中華民國刑法,因此中華民國對本件有司法管轄權。


--
上面那篇有Unicode編碼的字元,所以有些字元顯示不出來。

我順便再補充一些資料。

其實教科書上或實務判決都有類似本件的案例。
回覆 咦?/ 在4/17/2016 11:08:31 PM的回覆:
樓上不是說以第9條為處罰依據?如果這樣、那只要所有案件都可受本國處罰了      為何有第5條至8條規定?
回覆 這就是真相 在4/18/2016 11:13:37 AM的回覆:
中國時報【陳君碩、朱真楷╱北京─台北報導】

曾替兒子涉入肯亞詐騙案遭遣送大陸而喊冤的劉媽媽,大陸公安部門17日審訊其兒子。劉姓嫌犯表示,走上詐騙之路是為了讓孩子過上好生活,他也坦言當初並未向母親交代實情,只說是到肯亞旅遊,他也知道母親正在為此事奔走,談起母親,劉嫌還一度哽咽拭淚。

雷達兵種   上網找肥羊

旺旺中時媒體集團旗下《旺報》,17日前往北京海淀看守所審訊室,全程旁聽劉姓嫌犯被問訊的過程,據劉嫌陳述,他今年27歲,大專學歷,新北新莊人,從母姓,有一個8歲孩子,與妻子已離異,對於犯案動機,他表示「其實也是想讓自己的小孩過好一點的生活」。

劉嫌表示,他因當兵時在147艦隊擔任雷達兵,所以被分配擔任電腦操作員,在去肯亞前,還曾到埃及行騙。他每天負責以網路平台發出上萬個語音電話,並負責與專門提供人頭帳戶的「水房」聯繫,再透過skype與各線同夥連絡。

前妻弟牽線   行騙2年

他在肯亞曾與媽媽與前妻連繫,但只提及因失火案被肯亞警方逮捕,被捕後母親每個月寄一萬台幣給他;至於詐騙的「薪水」,則都直接匯給前妻的帳戶,不過他也指出,「前妻知道我會打錢給他,可是不知道我在幹嘛。」

據辦案警方介紹,劉嫌是透過前妻的弟弟牽線,認識詐騙案主謀「胖財」,2014年2月曾赴埃及,準備開始投入行騙,但因該集團接到風聲可能被查,所以只待了一周就返台,2014年5月轉移陣地,開始在肯亞設點行騙。

劉嫌指出,他一個月「底薪」有3萬元台幣,其他按照業績抽成,若集團一個月得手200萬人民幣,可抽成2%,得手300萬抽成2.5%,400萬以上抽成3%。

打死不再騙   直說抱歉

劉嫌在審訊中也向被害者道歉,「對於那些受害者家屬真的覺得很抱歉,畢竟是你們一輩子的辛苦錢,真的很抱歉」,他還說「我知道錯了,希望能寬大處理。」

被問到未來會不會再重操舊業,劉嫌表示「一定不幹,打死都不幹!」在劉嫌的刑事偵查案卷中,分別有14號寫的悔過書及16號寫的「再次悔過書」,對被害者表達歉意,也「知道錯了」,稱「我願意揭發騙人的事,說實話,接受處罰,爭取寬大處理」。

拭淚告白   母不敢置信

談及母親,劉嫌多次哽咽拭淚,表示「真的很對不起她」。而愛子心切的劉媽媽,昨天深夜聽聞兒子已在大陸坦白罪行,不斷重複說,這些都是別人聽到,不是她親耳聽到的,所以不要再跟她講這些事,「我不想再做任何回應!」

劉媽媽不悅地說,講這個是代表什麼意思呢?「對不起,不要再跟我講這個了!」劉媽媽表示,自己到現在都還沒去到大陸,更別說見到兒子,完全不曉得發生什麼事,所以無法回答這些事。

回覆 到底是? 在4/18/2016 11:57:47 AM的回覆:
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或刑法第9條

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
所謂仍得依法處斷,係指除第5至條8效力所及之罪   方可處罰之
本案如果沒有被害人是台灣人或行為地結果地   都在外國或大陸
那無效力所及
回覆 PTT0219 在4/18/2016 2:38:23 PM的回覆:
樓上:

  目前是只有肯亞判決(無論其判決結果為何),所以當然是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第9條前段之規定,而不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之規定。

  上面是指犯罪行為經外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裁判確定後,中華民國法院能不能再為審判的問題。

  而《中華民國刑法》第3條至第8條是規定犯罪行為是否適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檢驗流程如果已經由《中華民國刑法》第3條、第4條確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的話,那也無須再繼續拿第5條至第8條來檢驗了。(我是看到林鈺雄老師的刑總教科書對此有比較完整的檢驗流程說明,其他教科書甚少提到這一點。)


--
  我之前的文章並不是拿《中華民國刑法》第9條來檢驗犯罪行為適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好嗎?

  要討論的話,請理性一點,也請寫清楚一點,不然我看愈來愈不會有人上來認真地討論了,最後大概就只剩李老師而已。
回覆 在4/18/2016 6:22:07 PM的回覆:
樓上
妳的前題是以大陸還是我領土為依據吧
重點是   都分治這麼久了   有意義嗎   如要依固守殘廢憲法      那所有案件都應該偵查審判
回覆 PTT0219 在4/18/2016 7:54:30 PM的回覆:
  法理上,就是這樣子啊!你有沒有看過最高法院的見解?

  如果你秉持的是中國大陸並不是中華民國的領土的「看法」,那的確關於中華民國國民在外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居民電信詐欺,並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問題是麻煩先去修憲、修法,因為中華民國的法官是依據法律判決的。)

  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就是「一中憲法」,這是很殘酷的現實。要改變這個現實,我看修憲可能都還不夠,直接制憲算了。問題是目前國際及台灣島內有多少人會挺這個改變?
回覆 在4/18/2016 8:25:13 PM的回覆:
樓上
那你犯了一個很大錯誤邏輯
你前提是遵守憲法   但要遵守應該所有案件都要遵守啊   就是因為現實不可能   才有所謂準外國概念   如堅持一中憲法   怎還有準外國?
回覆 奇怪 在4/19/2016 8:37:55 AM的回覆:
民進黨時代這些人不都是主張台灣與大陸是兩個國家?
怎還固守一中憲法/
回覆 昧於事實的 在4/19/2016 9:29:48 AM的回覆:
89年度台非字第94號
案由摘要:
詐欺等罪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04   月   20   日

要旨: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明文:「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
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而國民大會亦未曾為變更領土之決議。又中
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復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
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且臺灣地區與大
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更指明:「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
之中華民國領土。」揭示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民國之領土;該條例第七十
五條復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
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據此,大
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
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
。本件被告周○鴻被訴於民國八十二年至八十五年間在大陸福州市犯有刑
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及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罪嫌,即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自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論處。
???????????????????????????????????????????????????????
這樣的判決有實益嗎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