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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刑法273條與正當防衛
發表人 學生  

發表日期

4/14/2016 11:40:22 PM
發表內容 想請問一下,273條義憤與正當防衛的問題

甲夫見乙妻與丙男通姦,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是否可以用23條,為了防衛自己的夫權,而得以援用23條來阻卻違法呢?實務與學說的看法如何呢?

感恩!
回覆 英文老師 在4/15/2016 11:42:16 AM的回覆:

當然不行。

這樣以後凡是抓到通姦就直接把對方殺了,或自己小孩被霸凌時,直接把霸凌者打殘等等,通通沒罪.....像話嗎?



回覆 考生甲 在4/17/2016 3:54:04 PM的回覆:
簡單說明一下我的想法,也給大家品評。


一、甲夫見乙妻與丙男通姦,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可能構成義憤殺人罪。

1.當場激於義憤:31上1156判例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係指他人所實施之不義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猝然遇合,憤激難忍,因而將其殺害者而言。

2.妻通姦而當場撞見是否可以有義憤殺人罪之主張。

實務見解認為可主張刑法§273義憤殺人罪。
33上1732判例: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規定,祇須義憤激起於當場而立時殺人者,即有其適用,不以所殺之人尚未離去現場為限。被告撞見某甲與其妻某氏行姦,激起憤怒,因姦夫姦婦逃走,追至丈外始行將其槍殺,亦不得謂非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



二、甲夫見乙妻與丙男通姦是否得主張正當防衛?

1.   正當防衛的部分,為以正對不正,構成要件概括如下:

               i.侵害現實存在--過去的侵害不算

               ii.侵害正在進行--須為繼續犯或必將發生。已經發生的既成      犯不算,如公然侮辱

               iii.具有防衛意識--當事人須知道自己當下在進行正當防衛,適事後主張不算。

            iv.針對侵害人防衛--對第三人或物,可能構成緊急避難

               v.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雖方法無法選擇,但盡量應選擇合理限度。如侵害法益很小,而防衛方式很巨大就顯然失當。

2.   甲夫見乙妻與丙男通姦主張防衛夫權而把對方殺死,因防衛夫權可有多樣選擇,例如:打跑、打走,非必定要將對方殺死才能防衛。因此,甲夫見乙妻與丙男通姦主張防衛夫權而把對方殺死可能逾越防衛之必要性而有防衛過當。


回覆
李俊德 在4/17/2016 4:39:32 PM的回覆:

我的看法是,現代法律沒有「夫權」這種權利。

回覆 考生甲 在4/17/2016 9:30:34 PM的回覆:
我想,
夫權應當改為「配偶身分法益」是否較佳?


不過考試如果考出來,寫夫權就零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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