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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320條既遂的認定
發表人 學生  

發表日期

4/17/2016 5:08:49 PM
發表內容 學生被這個搞的有點疑惑

想問一下,關於320條既遂的認定,關於像是手錶、珠寶一但已經進入支配範圍,就屬既遂,那像較大的物品電腦、螢幕,要等到已經脫離原所有人的支配才屬既遂。但實務49年台上字第939號,以樹木為例,上訴人所竊之樹木,既經砍伐倒地,不得謂非已移入於自己
實力支配之下,其竊盜行為即已完成,自難因其贓木尚未搬離現場,而謂為竊盜未遂。

這樣到底像大型物品的認定,到底是什麼程度才屬既遂?

感謝
回覆 考生甲 在4/17/2016 5:30:04 PM的回覆:
我個人的想法給你參考,

竊盜的構成要「破壞原持有+建立新持有」,兩者應當同時既遂與未遂,而建立新持有要納入被告自己的實力支配之下。

i.   大型動產部份:如冰箱,破壞原持有+建立新持有的要件是要搬走之後才能一併既遂。未搬走之前,無法認定原持有是否已經被破壞,這時也尚未納入被告自己的實力支配之下。

ii.   樹木:判例雖未解釋,但樹木原屬於被害人不動產的一部分,砍倒之後就變成獨立的動產,而脫離被告之原持有。此時,則可認定也一併建立新持有。因此判例認樹木砍倒雖未搬走,不妨礙竊盜的既遂。

以上是我的想法。
回覆 考生甲 在4/17/2016 5:30:09 PM的回覆:
我個人的想法給你參考,

竊盜的構成要「破壞原持有+建立新持有」,兩者應當同時既遂與未遂,而建立新持有要納入被告自己的實力支配之下。

i.   大型動產部份:如冰箱,破壞原持有+建立新持有的要件是要搬走之後才能一併既遂。未搬走之前,無法認定原持有是否已經被破壞,這時也尚未納入被告自己的實力支配之下。

ii.   樹木:判例雖未解釋,但樹木原屬於被害人不動產的一部分,砍倒之後就變成獨立的動產,而脫離被告之原持有。此時,則可認定也一併建立新持有。因此判例認樹木砍倒雖未搬走,不妨礙竊盜的既遂。

以上是我的想法。
回覆 考生甲 在4/17/2016 5:37:42 PM的回覆:
更正

竊盜的構成要「破壞原持有+建立新持有」,兩者應當同時既遂與未遂,而建立新持有要納入被告自己的實力支配之下。

i.         大型動產部份:如冰箱,破壞原持有+建立新持有的要件是要搬走之後才能一併既遂。未搬走之前,無法認定原持有是否已經被破壞,這時也尚未納入被告自己的實力支配之下,因此無法認定是否已經既遂。

ii.         樹木:判例雖未解釋,但樹木原屬於被害人不動產的一部分,砍倒之後就變成獨立的動產,而脫離被害人之原持有。此時,則可認定也一併建立新持有(「法律上的一秒」中有建立)。因此判例認樹木砍倒雖未搬走,不妨礙竊盜的既遂。
回覆 不同意見 在4/17/2016 6:12:08 PM的回覆:
有一早期判例   (說的可能不精準)好像是用魚網伸到隔壁魚池撈魚   但還未移動至自己魚池範圍內   尚非既遂
我認為      非以動產或不動產來區分而是以當時客觀事實判斷客體是否已為行為人所控制進而決定既遂否
回覆 學生 在4/17/2016 8:38:37 PM的回覆:
請問一下考生甲。
有問題的地方就在於   樹木也屬於大型的物品,為何認定上跟冰箱有別?
只要還在未脫離支配範圍,就不算既遂不是嗎
回覆 應該 在4/17/2016 8:43:00 PM的回覆:
去看判決事實
回覆 考生甲 在4/17/2016 8:59:11 PM的回覆:
i.   一般動產的既遂,是以移入自己的權力支配之下為標準。

實務見解17上509判例
  竊盜罪既遂與未遂之區別,應以所竊之物已否移入自己權力支配之下為標準。若已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所持,即應成立竊盜既遂罪。至其後將己竊得之物遺棄逃逸,仍無妨於該罪之成立。

ii.   冰箱因為還在當場沒搬走,一般通念不會認為已經既遂。因尚未破壞原持有,所以也當然不算是建立新持有,不算是既遂。

iii.   如果偷竊物搬上車準備開走,這時候竊盜已經既遂。不因這時被抓到而算未遂。

44台上515例
  上訴人等結夥行竊,既已將竊得之鋁片裝入牛車,預備運走,則其竊盜行為顯已既遂,自不因被警截獲而有異。原判決依竊盜未遂罪論科,不無違誤。



iv.樹木的部分:
a.   實務49年台上字第939號,上訴人所竊之樹木,既經砍伐倒地,不得謂非已移入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其竊盜行為即已完成,自難因其贓木尚未搬離現場,而謂為竊盜未遂。

b.   最高法院認為「既經砍伐倒地就算是已移入自己的實力支配之下」,我個人認為是因為已經破壞原持有狀態了。

17上534例
  果因執有契據,致誤認該松樹為其自己所有地內之附著物,從事砍伐,則其後雖經涉訟累年,判定非其所有,而在上訴人亦祇負民事上賠償責任,不負刑事上竊盜罪責。

這個判例之所以不構成竊盜,是因為當事人沒有竊盜意圖,非砍樹不是竊盜行為。


回覆 學生 在4/17/2016 9:07:07 PM的回覆:
考生甲   你好:

該怎麼說呢?我的意思是指同樣都屬大型物品,怎麼會因為通念上的不同而去
改他的標準呢?

因為破壞原持有   建立自已持有,已經移至自已的支配,即屬既遂

怎麼會因為是冰箱   只是還沒搬走就不算,而樹木砍後就算

有點很怪的認定
回覆 考生甲 在4/17/2016 9:14:27 PM的回覆:
我理解,

所以我才猜測最高法院是因為砍樹後就已經破壞原持有狀況(也回復不能),所以只能說被告有偷竊既遂。

至於冰箱太大搬不走,還在原地,社會通念不會認為已經既遂。

另一角度講,竊盜的著手與既遂,往往不容易論述。


話說回來,以前的最高法院判決很多時候為了個案正義,而作出可能與一般情況的解釋,那也不是沒有案例。

我想可能問老師會更清楚一點。
回覆 學生 在4/17/2016 9:19:45 PM的回覆:
感謝考生甲的回答   謝謝你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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