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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CSL] 普通抵押權優先受償之範圍
發表人 學員CSL  

發表日期

5/10/2016 2:26:06 AM
發表內容   題目:甲向乙借款500萬,而甲將其所有之A屋設定金額為500萬的第一順位普通抵押權給乙,但甲沒有依照所約定之清償日期將債務清償,至強制執行時所積欠的本金為500萬,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之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合計為100萬,而乙將A屋強制執行拍賣後優先受償之權利:

  我在網路上與他人討論時,發現有下列兩種說法:

  第一種說法:認為普通抵押權優先受償僅為本金500萬,而100萬的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一般債權,這100萬就沒有優先受償之權了。
  第二種說法:認為該普通抵押權優先受償為本金500萬及100萬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我個人認為依民法第861條文義解釋應該是第二種說法。

  但有好幾個網友認為超過500萬普通抵押權設定金額之外就是一般債權了,他們的看法是第一種說法。(我覺得他們好像把普通抵押權搞錯成是最高限額抵押權了。)

  請問老師,是第二種說法正確,還是第一種說法正確?


--
民法第860條: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民法第861條:
  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
回覆
李俊德 在5/10/2016 12:54:35 PM的回覆:

自然是第二種

不然教科書討論「擔保債權之範圍」,討論好玩的嗎?

回覆 學員CSL 在5/10/2016 4:11:07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回答。

  我個人有翻過好幾本民法物權的教科書,但可能是因為書上幾乎都沒有舉例的因素,而導致有些人的觀念是把普通抵押權優先受償範圍想成跟最高限額抵押權是一樣的,他們認為債務的本金、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超過普通抵押權設定金額之部分,就沒有強制執行所拍賣之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前一陣子與他人在網路上討論時,後來我反而開始質疑我的觀念是不是從頭錯到尾了?

  以前曾與從事民間二胎放貸的金主討論過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問題,反而他們的觀念是比較正確的,而且在擔保物權大修後,他們是傾向設定普通抵押權,因為相同的設定金額,普通抵押權的優先受償範圍一般而言會比最高限額抵押權大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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