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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一部請求的問題?
發表人 初心者  

發表日期

5/15/2016 3:57:38 A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與各位前輩,最近另外買了了坊間一本頗多人推薦的民訴解題書,
來練習,但是在他解98年法制的這個題目時,有段論述我一直覺得怪怪的,但怕是自己程度太差,不能理解。所以想來此請益。

題目:甲騎機車遭乙違規駕車撞傷,甲因傷勢嚴重,一直住院治療,醫生認為甲未來可能需要長期復健,而且可能須僱專人照料生活起居,故甲將來應支付之醫療費用目前無法確定。問:甲若向法院訴請乙應賠償損害,得為如何之聲明?審判長於辯論終結前應如何處理?若甲起訴請求乙賠償損害時,僅請求賠償醫療費用,於法院判決乙應賠償甲醫療費用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且判決確定後,甲又起訴請求乙應賠償甲機車修理費一萬元以及精神上之損害賠償二百萬元,問:甲此之起訴是否合法?(25   分)

那本書是這樣寫的:

(三)甲是否得提起後訴訟,端視法院有無於前訴訟闡明其補充而有不同
1、車禍侵權行為之訴訟標的應如何認定,涉及與一部請求之關聯,學說上存有不同見解:
(1)認車禍紛爭屬於單一訴訟標的者:
此說係以行為數決定訴訟標的,故本題僅有一車禍侵權行為,訴訟   標的即為單一,本題甲於前訢訟僅就其中之醫療費   用為請求,構成一部請求,而通說、實務   多認此   時一部請求與餘額請求構成不同之訴訟i的,故法   院就一部請求所為判決效力不及於餘額請求,甲仍   得提起後訴訟請求機車修理費、精神上損害賠償。

(2)認個別項目單獨作為訴訟標的者:此說則認為不同損害項目分別構成不同之訴訟標的,原告僅就其中   一損害請求,並無一部請求之問題,故甲所提前訴訟之訴訟標的與後訴訟不同,自不受第400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而得提起後訴訟。

2、本文認為上開兩說結論或許一致,惟將個別項目單獨作為訢訟標的在理論上並不合理,故通說均認應以行為個數決定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只有存有單一訴訟標的,此時甲所提前訴訟之判決效力固僅在一部請求之   醫療費範圍内發生,而得就餘額部分另訴,惟本題甲   依上開㈠所述,已表明請求之最低金額,則若前訴訟法院依第244條第4項規定已闡明甲得就餘額部分為   補充而未為,甲即不得再主張前訴訟係一部請求,而就餘額部分另行起訴,故當甲另提後訴訟請求機車修   理費、精神上損害賠償時,後訴訟法院應認其起訴違   反第400條第1項規定,而以裁定駁回其訴。
---------------------
我主要疑惑在1(1)這段有點疑惑,上面寫到「認車禍紛爭屬單一訴訟標的者:...訴訟標的即為單一,...本題甲於前訴訟僅就其中之醫療費用為請求,構成一部請求,」
後面接著寫道:「通說、實務多認此時一部請求與餘額請求構成不同之訴訟標的...」此段是否和前面說的一個車禍紛爭為單一訴訟標的,有矛盾呢?

而且我記得以前老師曾回答過別的同學關於一部請求問題時,有說:「新訴訟標的標的比較容易否認一部訴求肯定說」
但這題的解法我真的看不太懂。T﹍﹍Ta

回覆 原PO 在5/15/2016 4:00:13 AM的回覆:
不好意思,題目好像編排怪怪的。我重貼:

甲騎機車遭乙違規駕車撞傷,甲因傷勢嚴重,一直住院治療,醫生認為甲未來可能需要長期復健,而且可能須僱專人照料生活起居,故甲將來應支付之醫療費用目前無法確定。問:甲若向法院訴請乙應賠償損害,得為如何之聲明?審判長於辯論終結前應如何處理?若甲起訴請求乙賠償損害時,僅請求賠償醫療費用,於法院判決乙應賠償甲醫療費用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且判決確定後,甲又起訴請求乙應賠償甲機車修理費一萬元以及精神上之損害賠償二百萬元,問:甲此之起訴是否合法?(25分)
回覆 原PO 在5/15/2016 4:01:17 AM的回覆:
疑?好像還是一樣!對不起,我耍笨了...
回覆 幫貼看看 在5/15/2016 2:40:26 PM的回覆:
一、甲騎機車遭乙違規駕車撞傷,甲因傷勢嚴重,一直住院治療,醫生認為甲未來可能需要長期復健,而且可能須僱專人照料生活起居,故甲將來應支付之醫療費用目前無法確定。問:甲若向法院訴請乙應賠償損害,得為如何之聲明?審判長於辯論終結前應如何處理?若甲起訴請求乙賠償損害時,僅請求賠償醫療費用,於法院判決乙應賠償甲醫療費用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且判決確定後,甲又起訴請求乙應賠償甲機車修理費一萬元以及精神上之損害賠償二百萬元,問:甲此之起訴是否合法?(25%)
二、甲和乙訂立某匹種馬之買賣契約,甲交付價金後,乙並未將該馬交給甲,甲屢次請求交付未果,乃向管轄之地方法院提起乙應交付該種馬於甲之訴,訴訟進行中,乙將該馬寄託於丙處。稍後法院判決甲勝訴確定,但丙拒不將該馬交給甲,因此甲又以丙為被告向管轄地方法院訴請丙應交付該馬給甲之訴。問:法院應如何處理甲之訴?若乙係將該馬出租給丙,法院又應如何處理甲之訴?(25%)
三、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向台南地方法院起訴甲(住台南縣)、乙(住台東縣)、丙(住高雄縣)三人涉犯在台北市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甲在審判中死亡,台南地方法院乃對甲判決不受理,另將乙、丙二人判決管轄錯誤,並移送於台東地方法院。台東地方法院審理後,乙亦死亡,法院對乙判決不受理,另將丙判決管轄錯誤,再移送於高雄地方法院,試問:上開二判決是否合法?(25%)
四、甲駕車載其父乙出遊,不慎撞傷丙,乙頂替甲到案認罪,檢察官乃起訴乙涉犯過失傷害罪嫌,法院審理中,審判長漏未告知證人甲得拒絕證言,甲仍具結後證稱:乙確實不慎撞傷丙云云,試問:證人甲之上開證言,就乙被訴過失傷害罪案件及甲嗣被起訴偽證罪案件之審判,有無證據能力?(25%)
回覆
李俊德 在5/15/2016 7:41:45 PM的回覆:

起訴有三種

1.全部請求,再行起訴不合法。

2.一部請求,再行起訴不合法(一部請求否定說)或再行起訴合法(一部請求肯定說)或。

3.最低賠償請求,再行起訴不合法。

上面的第二種就是邱老師及其門下所主張的:認車禍紛爭屬於單一訴訟標的



我覺得這個題目沒有回答「最低賠償請求」會死的很難看



回覆 我猜的 在5/15/2016 11:56:00 PM的回覆:
我想這題除了要援用民訴§244   IV   表明最低金額,審判長也要告訴乙得以補充。如原告未為補充,法院應依其表明之最低金額為判決。

訴訟標的部分,實務採一部請求否定說(參照:法院辦理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2),如原告再主張其係一部請求,而就其餘請求另行起訴,則法院得以§249   I   第7款   裁定駁回之。


======================
法院辦理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2
I      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於訴狀所載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時,法院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令原告補充其聲明,如原告未為補充,法院應依其表明之最低金額為判決。
II   法院於前項判決後,原告不得再主張其係一部請求,而就其餘請求另行起訴。如另行起訴,即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或為前訴訟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其訴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II原告補充其聲明後,應按補充後之聲明計算裁判費,並補繳其差額。
IV   原告補充其聲明,致應適用其他訴訟程序者,仍依其原表明最低金額應適用之程序審理之。(民事訴訟法二四四、二四九)

回覆 原PO 在5/16/2016 3:12:49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與大家的回覆,原內容是有寫到樓上同學說的內容的。
我比較疑惑的是,他認定車禍事件是一訴訟標的後,又同時說在此前提下,才會構成一部請求,但一部請求和後訴會是兩訴訟標的。

我就在這裡打結了?這樣講不就是在說他原文中每個項目獨立為訴訟標的那段?又怎麼會以車禍事件為一整個訴標呢?@﹍@a

回覆 我猜的 在5/16/2016 9:36:33 AM的回覆:
他回答的方式,我試著如下:

1.   就一整個車禍案件起訴,裡面不管是車毀、人傷都一次請求,好處是內容金額可以不必限定,可以流用,缺點是一開始就要確定起訴金額。

2.   另一種是把車禍案件當作原因事實,僅請求某一個特定標的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例如人傷或者車損。優點是如果可以按你實際需求起訴,缺點是金額固定後,不能改,而且每個標的時間判決不同,訴訟會拖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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