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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上訴不可分(刑訴)
發表人 kk  

發表日期

5/19/2016 11:05:24 AM
發表內容 按照刑訴第348條

有關係的部視為亦已上訴

假設上級審認為是單一案件

這時候如果一部上訴,他部也會認為已經上訴

我的問題是他部視為亦以上訴

是否要以他部被上級審也是有罪為前提(如同起訴後,單一案件效力)

因為按照22上1058判例好像不用他部也要有罪,但是按照86台上1911判決則要)

感覺有點矛盾

麻煩幫我解惑一下

謝謝

http://i.imgur.com/nxeP2pL.jpg   

http://i.imgur.com/FPagiyB.jpg   
回覆 路人甲 在5/20/2016 2:23:29 PM的回覆:
22年上字第1058號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亦以上訴論。所謂有關係之部分,係指判決之各部分在審判上無從分剖,因一部上訴而其全部必受影響者而言。


86年台上1911判決
(部分判決理由書)
按單一性案件,由於刑罰權單一,就其全部事實,自不得割裂,而應合一審判,是以此類案件之追訴審判,應適用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及上訴不可分諸原則,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自明。所謂單一性案件,包括事實上一罪暨法律上一罪之實質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案件,所謂單一性不可分,必須全部事實之各部分俱成立犯罪,始足當之,如其中部分有應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即與有罪部分無不可分關係可言。法院審判案件認定全部事實是否具有不可分關係之單一性,並不受檢察官(或自訴人)起訴或上訴見解之拘束,其以不可分之單一
性案件起訴者,法院固可認定為可分之數罪案件而為數罪之諭知;其以可分之數罪案件起訴者,法院亦可認定為不可分之單一性案件而為合一之判決,於此情形,法院如於判決主文為數項諭知,固屬贅載,如上訴權人僅就其中一部判決上訴,他部判決形式上雖已確定,但不發生實質確定力,基於單一性案件上訴不可分原理,上級審法院仍應就全部事實合一裁判。
回覆 路人甲 在5/20/2016 2:33:10 PM的回覆:
小弟認為

前提:
1.   法院法律見解不受檢察官的拘束
2.   上訴審法律見解不受下級審的拘束

因此:
1.   如果下級審認為可分之數罪,上級審認為僅一罪。那麼對下級審一罪的判決上訴,上訴審會必須全部拿來判才能得到心證,所以生上訴不可分。

2.   如果下級審認一罪,上級審認可分之數罪。那麼對下級審的一罪判決上訴,事實上上訴審也會全部拿來判,所以也生上訴不可分。與1.不同的是,因為所有的宣告刑併在一起,無從分剖(下級審當一罪判),因此符合22年上字第1058號判例,所謂「其有關係之部分」,亦以上訴論。

再請眾先輩與老師指教
回覆 QQ 在5/21/2016 11:20:54 PM的回覆:
請見99律第四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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