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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侵權行為能否抵銷抗辯
發表人 天啟  

發表日期

5/20/2016 2:56:26 AM
發表內容 甲乙互有妨害名譽,
甲告乙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乙能否主張抵銷抗辯?
回覆 路人甲 在5/20/2016 9:10:16 AM的回覆:
第   339   條
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回覆 天啟 在5/20/2016 9:16:08 AM的回覆:

反面解釋是不是非故意的侵權行為就可以抵銷抗辯呢?
回覆 路人甲 在5/20/2016 2:04:11 PM的回覆:

1.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民法§339定有明文。

2.   考其立法意旨,應當是防免道德風險,亦即債權人對無資力之債務人求償無門時,,以對債務人之故意之侵權行為之損害排賠償主張抵銷,作為洩其求償不得之私憤。

3.   "天啟"所舉之例,可推斷為雙方為故意的妨礙名譽之行為,應當不能主張抵銷,而須審酌雙方的妨礙名譽的樣態,作為賠償的判斷。

4.   至於過失者,應不在此限,在某些案例中甚至有民§217損害相抵之適用。

以上為小弟淺見~
回覆 天啟 在5/20/2016 2:58:34 PM的回覆:
那再請教,
必須是取得勝訴判決才可以抵銷嗎?
還是說只要有對方侵權行為的證據就可以主張抵銷?
回覆 路人甲 在5/20/2016 3:19:46 PM的回覆:
   必須是取得勝訴判決才可以抵銷嗎?

   還是說只要有對方侵權行為的證據就可以主張抵銷?


============================
我個人淺見如下:

1.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民法第   335   條定有明文。得以意思表示為之,惟經起訴後,則應當指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出的攻防方法或反訴,非取得確定判決後才能主張抵銷。

2.   復次,按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第二項規定,事實審中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例外地具有既判力。

3.   至於你提到"是否有對方侵權行為的證據就可以主張抵銷",此問題已經逸脫於債之抵銷的法律討論範圍,而牽涉到事實認定問題,非這裡所能回覆。要請您就教於此版上之高人或老師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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