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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考委, 監委, 審計長是政務官嗎?
發表人 學員  

發表日期

6/6/2016 9:16:45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考委,   監委,   審計長是政務官嗎?
回覆 資深人事法制 在6/6/2016 11:07:12 PM的回覆:
考委、監委、審計長是政務人員,但非學理上之政務官。

學理上之政務官,係指政治性任命,為政策負責,隨政黨進退,無任期保障之公務員,如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等是。至考委、監委、審計長等人員,其應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且有任期保障,自非屬政務官。

又人事法規上另有所謂政務人員,係指支領特任待遇,由總統任命之人員。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等是、考委、監委、司法院大法官、審計長等,均屬政務人員。
回覆 111 在6/6/2016 11:35:28 PM的回覆:
第   1   條    
政務人員之退職、撫卹,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
關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指下列有給之人員:
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及特任、特派之人員。
二、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三、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
            員。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人員
,其退職、撫卹事項仍依修正施行前規定辦理。
回覆 地方制度法 在6/6/2016 11:37:56 PM的回覆:
第   55   條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
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
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
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
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
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
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第   56   條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
,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
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
)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
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
請內政部備查。
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
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
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
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
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縣(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回覆 2222 在6/6/2016 11:41:39 PM的回覆:
http://www.nacs.gov.tw/NcsiWebFileDocuments/6861b451f5fa1e55e94eeb8b25048be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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