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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強制管理之終結
發表人 小卒  

發表日期

6/15/2016 12:24:08 PM
發表內容 請問李老師,強制執行法第112條
「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就不動產之收益已受清償時,
執行法院應即終結強制管理。
不動產之收益,扣除管理費用及其他必需之支出後,無賸餘之可能者,執
行法院應撤銷強制管理程序。」
第一項之終結強制管理及第二項之撤銷強制管理程序有何不同?
學生的想法是,通常法律使用撤銷一詞,代表該法律行為將自始不生效力
然而不動產之收益無剩餘可能,非必因管理人之過失所致,則撤銷強制管理程序若使該程序自始不生效力,則管理人之報酬及其他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豈不是成了不當得利,而得由債務人請求返還,似有未妥。
請問老師,是不是這樣的想法有錯謬之處?

另外請問老師一個相關問題,強制執行法申論題版第287頁,捌、一、(三)中所提到「應撤銷強制之裁定」,是指撤銷強制執行之裁定,還是撤銷強制管理之裁定?可否請老師舉例其發生之原因,或是相關內容之頁數,感謝老師的回答!
回覆
李俊德 在6/15/2016 4:32:02 PM的回覆:

另外請問老師一個相關問題,強制執行法申論題版第287頁,捌、一、(三)中所提到「應撤銷強制之裁定」,是指撤銷強制執行之裁定,還是撤銷強制管理之裁定?可否請老師舉例其發生之原因,或是相關內容之頁數
-----------------------------------------------------------------------------
同本講義110頁

回覆
李俊德 在6/15/2016 4:35:42 PM的回覆:

第一項之終結強制管理及第二項之撤銷強制管理程序有何不同?
-------------------------------------------------------------------------------------------
第一項

租金每月50萬,扣除相關費用每月10萬,40萬清償執行債權至清償債權完畢,終結強制管理。

第二項

租金每月5萬,扣除相關費用每月10萬,無剩餘可能,撤銷強制管理。

回覆 小卒 在6/15/2016 4:51:08 PM的回覆:
第一項

租金每月50萬,扣除相關費用每月10萬,40萬清償執行債權至清償債權完畢,終結強制管理。

第二項

租金每月5萬,扣除相關費用每月10萬,無剩餘可能,撤銷強制管理。
-----------------------------------------------------------
謝謝老師的回答,想再請問老師,所以就第二項的情形,若已實施強制管理一個月後,才知相關費用10萬超出租金5萬,那超出的部分,在撤銷強制管理後,是否仍能作為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或者管理人本來就應事前評估相關費用高於租金,才能進行強制管理,否則於上述情形,還須自行負擔5萬元之損失(甚至是返還租金5萬+自行負擔相關費用10萬=15萬元)?
回覆
李俊德 在6/15/2016 8:03:28 PM的回覆:

記曰費用,就是費用,為何你會認為租金多寡,會使得費用變成不是費用?

回覆 小卒 在6/15/2016 8:53:10 PM的回覆:
李老師好,抱歉一直追問問題,我仔細閱讀過您的回答後,再重新思索一次我的疑問,發現都圍繞在一個問題上:

撤銷強制管理程序,是否限於管理人實質管理前?

(一)若是僅得於管理人實質管理前撤銷
則不生管理費用之問題,評估後認為無賸餘之可能者,執行法院撤銷強制管理程序便無人會遭受損失,這是我原先所認為的情況。

(二)若是得於管理人實質管理後撤銷
則便有管理費用與其他必需之支出,故必然會有人加以負擔,李老師似乎是認為這些費用屬強制執行之費用,故應由債務人支出。
再依此推論,如果撤銷強制管理程序不影響費用,則管理人仍得請求債務人給付費用不足之部分;如此萬一請到一位無能的管理人,租金收入5萬但管理費用卻需要10萬,債務人之債務非但不因此而減少,反而增加,豈不是加重債務人之負擔?然而管理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05條第1項,係由執行法院職權選任,或由債權人所推薦,其後果卻由債務人承擔,似乎並不公平。

還請李老師指點想法中錯謬之處,謝謝您
回覆
李俊德 在6/15/2016 9:43:23 PM的回覆:

我不知道什麼叫「實質管理」?

這只是很簡單「無益執行之禁止」的例示規定之一

什麼情況要撤銷?就看具體個案是否符合「無益執行之禁止」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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