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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誠心請教老師及各位先進有關民法第1153條第1項之適用問題。
發表人 法律小書僮  

發表日期

6/19/2016 12:18:10 PM
發表內容 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上開條文所稱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係指以各該繼承人所得遺產為限,抑或以全體繼承人所得遺產為限?舉例而言,甲有A、B、C三子,甲死亡時遺有遺產300萬元,債務亦為300萬元,遺產由A、B、C三子各繼承100萬元。此際債務人得否向A請求清償300萬元債務?抑或僅得請求A清償100萬元債務?

以上誠心請教老師及各位先進解惑~
回覆 在6/19/2016 4:09:10 PM的回覆:
以全體繼承人所得遺產為限
回覆 法律小書僮 在6/19/2016 8:32:06 PM的回覆:
感謝!在解題時好像是這樣操作沒錯~

但法條文義在解釋上,確實存有兩種可能,不知有無實務見解明確指出是以全體繼承人所得遺產為限?或在法理上如何推演而可得出這樣的結論?
回覆
李俊德 在6/19/2016 9:36:07 PM的回覆:

如果起訴請求應以全體繼承人為共同被告當事人始為適格

回覆 法律小書僮 在6/19/2016 10:36:21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我大概了解老師您的意思。
不過請問老師,如果遺產已經分割,已非公同共有,還需要將全體繼承人列為共同被告嗎?
回覆
李俊德 在6/20/2016 12:05:17 AM的回覆:

你所認知的遺產是什麼?

回覆 法律小書僮 在6/20/2016 9:14:53 AM的回覆:
遺產為被繼承人死亡所遺之財產,這樣的解釋對嗎?

老師您的意思是,遺產包含積極遺產與消極遺產(債務)嗎?

原本我的理解是,原告對於數連帶債務人所提起之訴訟,雖有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與普通共同訴訟之爭,但無論如何並非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準此,遺產若已分割,數繼承人間已非公同共有人,債權人對之起訴,並非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毋庸將其列為共同被告。

上述的理解不知哪裡出了錯誤呢?敬請老師指正。
回覆 111 在6/20/2016 11:35:30 AM的回覆:
這個太好查了吧,童鞋
我查不到10分鐘就找到類似你提出案例的判決了
回覆
李俊德 在6/20/2016 1:16:48 PM的回覆:

遺產若已分割,數繼承人間已非公同共有人,債權人對之起訴,並非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毋庸將其列為共同被告。
---------------------------------------------------------------------------------------------
你所謂的遺產分割,根本不是遺產分割,充其量叫做積極財產的劃分而已

看一下民法1171吧

回覆 法律小書僮 在6/20/2016 1:55:54 PM的回覆:
感謝老師,瞭解了   ~

樓上先進所說的實務判決,不知能否貼上來以供參考?
回覆 迷途小書僮 在6/22/2016 3:49:00 PM的回覆:
懇請法學強者先進惠賜判決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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