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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
在6/19/2016 4:09:10 PM的回覆:
以全體繼承人所得遺產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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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書僮
在6/19/2016 8:32:06 PM的回覆:
感謝!在解題時好像是這樣操作沒錯~
但法條文義在解釋上,確實存有兩種可能,不知有無實務見解明確指出是以全體繼承人所得遺產為限?或在法理上如何推演而可得出這樣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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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19/2016 9:36:07 PM的回覆:
如果起訴請求應以全體繼承人為共同被告當事人始為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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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書僮
在6/19/2016 10:36:21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我大概了解老師您的意思。
不過請問老師,如果遺產已經分割,已非公同共有,還需要將全體繼承人列為共同被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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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20/2016 12:05:17 AM的回覆:
你所認知的遺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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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書僮
在6/20/2016 9:14:53 AM的回覆:
遺產為被繼承人死亡所遺之財產,這樣的解釋對嗎?
老師您的意思是,遺產包含積極遺產與消極遺產(債務)嗎?
原本我的理解是,原告對於數連帶債務人所提起之訴訟,雖有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與普通共同訴訟之爭,但無論如何並非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準此,遺產若已分割,數繼承人間已非公同共有人,債權人對之起訴,並非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毋庸將其列為共同被告。
上述的理解不知哪裡出了錯誤呢?敬請老師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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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在6/20/2016 11:35:30 AM的回覆:
這個太好查了吧,童鞋
我查不到10分鐘就找到類似你提出案例的判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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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20/2016 1:16:48 PM的回覆:
遺產若已分割,數繼承人間已非公同共有人,債權人對之起訴,並非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毋庸將其列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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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謂的遺產分割,根本不是遺產分割,充其量叫做積極財產的劃分而已
看一下民法1171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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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書僮
在6/20/2016 1:55:54 PM的回覆:
感謝老師,瞭解了 ~
樓上先進所說的實務判決,不知能否貼上來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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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途小書僮
在6/22/2016 3:49:00 PM的回覆:
懇請法學強者先進惠賜判決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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