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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有關認可和解後受破產宣告之清償程序
發表人 小卒  

發表日期

6/23/2016 11:49:36 AM
發表內容 李老師您好,105破產法精要p.84下方您有對破產§40之規定舉了一個例子計算,但是我有點困惑,想請老師解惑:

依老師所舉例子之條件
(1)某債權人原有債權100萬
(2)和解條件減免40%
(3)某債權人受償25萬後債務人破產
(4)破產程序分配率2/3

老師書上是先40萬(和解免除之債權)+35萬(依和解條件尚未清償部分)=75萬
這部分加入破產程序,應分配75萬*2/3=50萬,此時尚可受分配50-25=25萬,到這裡學生尚能理解;但下一句
「債權人必須俟他債權人受償程度與自己已和解受償程度成同一比例(1/2)時始得再受分配」這裡不太能理解
首先是:1/2這個數字是怎麼來的呢?是25/50(已受分配/應分配)還是50/100(應分配/原有債權)?
如果照法條文義來看,「自己已受清償之程度」為什麼不是25/100(已受分配/原有債權)?如果是(已受分配/應分配)

另一個問題是§40所稱之「破產財團應加算其已受清償部分以定其應受分配額」是要加算到哪裡?假設以上面的題目來看,是要將25萬加到破產財團中計算總破產財團嗎?還是只加到某債權人個人的破產債權額?

先謝謝老師的回覆!
回覆
李俊德 在6/23/2016 8:43:49 PM的回覆:

老師書上是先40萬(和解免除之債權)+35萬(依和解條件尚未清償部分)=75萬
這部分加入破產程序,應分配75萬*2/3=50萬,此時尚可受分配50-25=25萬,到這裡學生尚能理解;但下一句
「債權人必須俟他債權人受償程度與自己已和解受償程度成同一比例(1/2)時始得再受分配」這裡不太能理解
首先是:1/2這個數字是怎麼來的呢?
--------------------------------------------------------------------------------------
破產程序只能受分配50萬元

而已經在和解程序受償之25萬元,亦應「破產財團應加算其已受清償部分(25萬)以定其應受分配額(再受分配25萬)」。

而此人受償比例為25/50,為1/2。


另一個問題是§40所稱之「破產財團應加算其已受清償部分以定其應受分配額」是要加算到哪裡?假設以上面的題目來看,是要將25萬加到破產財團中計算總破產財團嗎?還是只加到某債權人個人的破產債權額?
--------------------------------------------------------------------------------------
同上

回覆 小卒 在6/23/2016 10:19:55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回答,所以破產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其實並不會影響到該債權人所受分配額,因為破產的分配率(2/3)已經決定,所以該規定只是要讓其他債權人都受到相同清償程度後才能讓這個債權人繼續分配,只是時間早晚的問題,到最後該債權人仍然能夠拿到(2/3)的分配,也就是50萬元,並不會因此只拿到25萬元,請問老師我的理解正確嗎?
回覆
李俊德 在6/23/2016 11:29:22 PM的回覆: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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