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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一問
發表人 誠心請問  

發表日期

6/27/2016 10:11:02 AM
發表內容 請教老師及各位大大:

於租地上種果樹,租期屆滿後,果樹屬於何人所有?

租期屆滿回復原狀,果樹及由承租人取走?
or
果樹成為不動產之一部分,類推§426-2,出租人優先承買   
or
?
回覆 fff 在6/27/2016 1:47:15 PM的回覆:
我認為,

依民法第66條第2項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承租人在出租人土地上種植果樹,果樹自種植時起,即為土地之一部分(成分),亦即為該土地所有權之一部分。是故,出租人之所有權範圍涵蓋該果樹。

所以,租賃屆期應只有回覆原狀與否之問題。


回覆 開版 在6/27/2016 5:00:38 PM的回覆:
謝謝fff.

若說...
出租人之所有權範圍涵蓋該果樹,租賃屆期應只有回覆原狀與否之問題...
那,如此一來,承租人到底要不要砍樹(把樹移走)?否則,如何回復原狀?

----------------------------------------
   fff   在2016/6/27   下午   01:47:15的回覆:
   我認為,

   依民法第66條第2項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承租人在出租人土地上種植果樹,果樹自種植時起,即為土地之一部分(成分),亦即為該土地所有權之一部分。是故,出租人之所有權範圍涵蓋該果樹。

   所以,租賃屆期應只有回覆原狀與否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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