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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繼承人清償問題
發表人 江將  

發表日期

7/1/2016 12:00:58 PM
發表內容 老師請問一下

由民法第1161條第1項規定可以知道,是針對繼承人有向法院提出遺

產清冊,如果繼承人沒有按其數額依比例清償或是先交付遺贈等事

由致債權人利益受損,繼承人對於債權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那這個

損害賠償責任是拿所得遺產負損賠責任還是由繼承人自行掏腰包負

損害賠償責任....

又另依民法1162之2規定知道,是針對未向法院開具遺產清冊所新增

之規定,其中民法第1162條之2第2項如果繼承人沒有按其數額依比

例清償或是先交付遺贈等事由致債權人利益受損,繼承人對於債權

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

那第1161條是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162條之2也是負損害賠償責任

只是多加了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1161也是要拿自己的錢負損害賠

償責任,這兩條的差異差在哪呢?
回覆 fff 在7/1/2016 4:28:34 PM的回覆:
1162-2第1項→「應受清償未受償之部分」,負清償責任。
1161第1項→「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負賠償之責。

兩者適用要件及給付內容皆不同!
回覆 將江 在7/1/2016 11:11:31 PM的回覆:
好喔~~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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