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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88要件:選任監督關係
發表人 A  

發表日期

7/6/2016 10:40:07 AM
發表內容 188之要件之一

1.選任監督關係(eppt   債總10-12:240頁)
(1)不以僱用關係存在為必要
(2)選任監督關係存在即為已足,因為選任監督關係存在=>僱傭關係存在

我想問的是:
1.僱用關係與僱傭關係是否一樣?如果一樣,(1)(2)是否略有矛盾?
2.上述(1)(2)係指:只要"事實上有僱傭關係"存在即為已足嗎?

先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7/6/2016 1:05:26 PM的回覆:

因為這個條文的用語是僱主要為受僱人的侵權行為負責,才會使用僱傭關係的用語。

但是為了加強保護被害人,不使僱主以各種「無效」、「效力未定」、「不存在」、「非僱傭是委任」、「非僱傭是派遣」、、、、等等藉口免責。

才會將僱傭關係目的性解釋為「選任監督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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