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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01年司法特考公司法第一題
發表人 疑惑  

發表日期

7/8/2016 1:28:28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今日翻開商事法剖析第36頁第一題,其中(A)⋯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及出席股東表決權的比例,與公司法第240條規定並不相同,為何(A)不是錯誤選項之一?
回覆
李俊德 在7/8/2016 3:14:51 PM的回覆:

以發行新股方式分派部分盈餘應以特別決議為之,但題目是普通決議為之,所以(A)選項表示,決議有瑕疵可以救濟,應該沒有錯誤。

當然在最高法院一○三年度第十一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決議後,救濟方法應從撤銷決議變成確認決議不成立,如從此點觀之,(A)選項亦有瑕疵。

回覆 疑惑 在7/8/2016 5:45:06 PM的回覆:
完全明瞭。謝謝老師。
回覆 疑惑 在7/9/2016 10:09:41 AM的回覆:
老師,我又卡住了,本題應該以特別決議同意行之沒錯,(A)選項敘述「至少出席股份總數(半數)及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這段話與法條規定不符(應該是三分之二、二分之一才對),雖然股東得向法院訴請撤銷該決議的論述正確,但比例引用不正確,難得不是錯誤選項嗎?找過資料,好像沒人提過這問題,是我想太多了?
回覆 fff 在7/9/2016 5:18:14 PM的回覆:
因為題目是「公開發行公司」,
所以你可以對照一下240條二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所以A選項正確!

另外,因為老師對於A選項的解析只有引出240條1項,所以可能讓你一時轉不過來。
回覆 疑惑 在7/9/2016 5:42:10 PM的回覆:
謝謝您的解析,我確實沒注意到題目是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非常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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