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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分別共有問題
發表人 oliver  

發表日期

7/9/2016 2:34:10 PM
發表內容 老師請問一下

甲乙丙丁共有A地各應有部分四分之一

若:甲乙丙未經丁同意,將A地全部賣出給戊,我們可以知道雖然甲乙

丙未經丁同意,但依照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可以知道,甲乙丙得債

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有效...丁可主張優先承買權




但若單純甲未經乙丙丁同意,將A地全部賣給戊,我們可以知道甲跟

戊的債權行為買賣契約有效,但物權行為屬於效力未定,畢竟應有部

分根本沒過半數,應得乙丙丁同意,...但問題來了

若乙丙丁不同意甲賣A地,甲就物權行為構成無權處分而效力未定

但我看到解題書說依照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共有土地之處分以

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行之...那照理說甲未經乙

丙丁同意根本沒過半數,違反本條規定,其買賣契約無效....那與上開

說的債權行為有效與物權行為的效力未定有何差異呢?
回覆 fff 在7/9/2016 5:05:33 PM的回覆:
(一)共有物之「處分」
→最廣益處分(然不包含負擔行為)
→原則:民法§819Ⅱ,應得全體共有人同意。
→例外:土地法§34-1,得以多數決為之。

(二)買賣契約
→有效,因為負擔行為不以處分權為必要,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即成立生效。
回覆 oliver 在7/9/2016 6:18:49 PM的回覆:
所以老師

原則上依照民法第819條第2項應經共有人全體同意

例外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也是要經多數決...與819第2項規定相似


現在不了解點是說,為何違反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是直接債權行

為物權行為都無效      與之前我們學的債權行為有效,無權行為效力未

定有別
回覆 fff 在7/9/2016 6:37:00 PM的回覆:
您好,
首先我不是老師,我還是學生。

就你所說:「現在不了解點是說,為何違反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是直接債權行為物權行為都無效與之前我們學的債權行為有效,無權行為效力未定有別」,我是認為這樣的解答是不妥的!

因為土地法34-1第1項要處理的「處分」,通說認為僅限「狹義的處分」而不包含負擔行為。
然有認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3點規定,所以土地法34-1第1項要處理的「處分」包含負擔行為。

所以我在想,此解題書是依此為理由為出發,認為負擔行為及處分行為皆無效。


希望可以幫到你~~~
回覆 oliver 在7/9/2016 7:04:26 PM的回覆:
感謝您....

我還在撞牆中   
回覆
李俊德 在7/10/2016 2:37:39 PM的回覆:

解題書應該是寫錯!

債權行為仍然有效但構成債務不履行!

回覆 寶寶好奇 在7/12/2016 3:22:03 AM的回覆:
哪本解題書?這麼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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