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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CSL] 100年律師一試民法第28題的D選項
發表人 學員CSL  

發表日期

7/17/2016 2:39:59 AM
發表內容 28   甲將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供乙在其上興建   B   屋,乙將   B   屋設定抵押權於丙以為融資擔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A   地須非耕地
(B)乙將   B   屋設定抵押權於丙,無庸經甲之同意
(C)B   屋之抵押權效力及於   A   地之地上權
(D)乙積欠地租達   2   年之總額者,甲向乙催告支付地租時,並應同時將催告之事實通知丙

一、這題考選部提供的標準答案是選項C,但我個人認為選項D也是答案之一。

二、理由:
  (一)選項D是乙設定抵押權給丙的「提供擔保權利種類」是B屋的所有權,而非A地的地上權。
  (二)因此不適用民法第836條第1款之規定:「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三)所以選項D是錯誤的,也是答案之一。(此題題目是要選擇錯誤的選項。)

三、不知道大家的看法如何?

PS:這題在老師書上的解答是在《100-104年民事法測驗題解答剖析》(註)第17頁到第19頁。

註:李俊德:《100-104年民事法測驗題解答剖析》,2015年11月2日,四版
回覆 學員CSL 在7/17/2016 2:48:30 AM的回覆:
  當然我跟老師書上寫的解答是相反的。

  只是我不知道是不是我的想法有問題?或是民法及其特別法有其他不同的規定?
回覆
李俊德 在7/17/2016 1:39:10 PM的回覆:

1.你不是跟我的解答不同,而是跟考選部公布的解答不同。

2.依修法理由「為保障抵押權人之權益,爰增訂土地所有人於催告地上權人時,應同時將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俾抵押權人得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代位清償,使地上權不被終止。....」通知丙使地上權不被終止而變成無權占有,不是很正常的嗎?

回覆 學員CSL 在7/17/2016 11:05:43 PM的回覆:
  一、按民法第836條第1項後段:「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二、查本題丙並非A地地上權之抵押權人。

  三、故甲無須將該催告事實通知丙。

  所以選項D是錯誤的,也是答案之一。(此題題目是要選擇錯誤的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7/17/2016 11:19:50 PM的回覆:

你的解釋叫「文義解釋」

應該你的認知是「權利抵押權人」符合文義,丙為   B         屋抵押權人所以不需對丙為通知。

我的認知是「目的解釋」

凡是因地上權撤銷受影響之人均應通知,地上權撤銷,   B         屋將成為無權占有,受有不利之影響,故亦應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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