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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間接正犯問題
發表人 oliver  

發表日期

7/18/2016 10:16:28 PM
發表內容 老師請問一下:

倘若甲要殺乙,但誤認丙就是乙而殺之,可以知道發生等價客體錯誤,

係行為人對於人的同一性誤認,故甲殺丙成立殺人既遂罪...

但換個方式

甲利用乙去殺丙,但乙誤認丁是丙而殺之,也就是間接正犯對於所利

用的人之工具發生客體錯誤,那可以知道乙的錯誤當作是甲的錯誤

,即把乙這個被利用人"物化",照理說結論應該跟上述一樣僅成立一

個殺丁的殺人故意既遂罪,但有些人說要把這個當作打擊錯誤看,甲

對丙成立殺人未遂,甲對丁成立殺人既遂,之後再想像競合呢?

同樣是一樣客體錯誤,但卻因為多了個被利用人而有不同結論呢?
回覆
李俊德 在7/18/2016 11:16:48 PM的回覆:

你都說了「多了被利用人」這個要素

學說會有不同的著眼點,也是正常的

回覆 ~.~ 在7/19/2016 2:15:50 AM的回覆:
德國波昂大學教授Puppe對於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區宣戰,她認為,這個區分是建立在一個前提事實之上,亦即行為人與其攻擊目標正面接觸,前者之情形行為人誤認行為客體的同一性,後者則未有此誤認,Puppe指出,如果行為人與其攻擊目標並未正面接觸時,這個傳統上的區分就失效了。(徐育安)

------------------
我記得林山田書上有說黃榮堅認為打擊失誤也應該成等價不等價


至於行為工具的錯誤,我不知道我這樣說對不對,間接正犯更是沒有跟被害人正面接觸,如果這句話是對的,那麼依照Puppe阿姨的邏輯,就更不應該區分客體錯誤還是打擊失誤了。




回覆 ~.~ 在7/19/2016 2:18:04 AM的回覆:
如果不區分,那麼<等價的錯誤>就是不阻卻故意了!
回覆 ~.~ 在7/19/2016 2:20:21 AM的回覆:
但有些人說要把這個當作打擊錯誤看,甲對丙成立殺人未遂,甲對丁成立殺人既遂,之後再想像競合呢?

---------------

應該是:
但有些人說要把這個當作打擊錯誤看,甲對丙成立殺人未遂,甲對丁成立過失殺人,之後再想像競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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