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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都說不要了,何必送警?
發表人 不平  

發表日期

7/28/2016 1:21:31 PM
發表內容 一名中年婦女昨天將190萬元現金遺留在公車上,乘客見狀提醒她,她竟回覆「不要了」。司機王泰嵐返回總站發現大袋紙鈔,交由公司處理,警方研判該名婦女可能精神狀態不穩,呼籲出面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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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說不要了
乘客也不要
司機也不要
公司也不要
最後該給誰?
給最先去要的人?
回覆 說說 在7/28/2016 3:50:40 PM的回覆:
警方表示,根據民法805條規定,將190萬零50元交予首都客運帶回公告招領,若15日內仍無人招領,首都客運將會把款項交由警察機關處理,若再6個月後,仍舊無人認領的話,此筆鉅額現金將會發還給「拾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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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大家不要才存在的錢
最後通通都是政府的吧
不需招領這種程序才對
回覆 在7/28/2016 5:39:46 PM的回覆:
誰知道該筆錢到底是不是真的婦人的?她有"不要"的處分權嗎?當然要走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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