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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發表人 kk  

發表日期

8/2/2016 5:56:11 PM
發表內容 請問一下

一個最高法院的刑事判決

主文寫

原判決關於被告部分撤銷,發回高等法院(原判決判三年,沒收50萬)

理由部分只提到沒收部分


請問一下這樣回到高院後

被告還有機會針對三年部分進行攻防來取得有利的判決嗎?

還是說高院就這部分幾乎只會針對沒收部分進行改判

而自由刑部分因為最高院沒提到

所以多半會按照原本的高院判決判

或者是其實最高院已經就整個判決撤銷

高院更一審可以就全案重新審酌
回覆 鍵盤ㄈㄍ 在8/4/2016 11:45:36 AM的回覆:
1.撤銷範圍依主文,是就被告部分全部撤銷。所以高院理論上可以就全部宣告刑部分審理。
2.理由只指摘沒收部分,實務上高院就不會針對其他部分調查或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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